成本法就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成本法的优点:
成本法作为国际上公认的资产评估三大基本方法之一,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对于不存在无形陈旧贬值或贬值不大的资产来说,在进行计算的时候只需要确定重置成本和实体损耗贬值,从而确定两个评估参数的资料,计算的依据又比较具体,并且很容易被搜集到,因此该方法在资产评估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特别适合使用在评估单项资产和没有收益,市场上又难找到交易参照物的评估对象。
成本法的缺点:
由于成本法本身特殊的性质,市场上不易找到交易参照物的和没有收益的单项资产,因此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并不多。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成本法在现实应用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运用成本法评估资产时,往往容易将无形资产漏掉,为了防止评估结果的不实,还需要再使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验证,也增加了操作的复杂性。
资产评估中成本法的基本原理是即使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股份,两家企业形成控制和被控制关系,被投资企业仍然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此投资企业应该在被投资企业支付股利或分配利润时,而不应在被投资企业制造经营成果时确认投资收益。
成本法的会计处理的特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非有追加或收回投资情况,否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利在性质上属于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投资方才能确认投资收益;否则,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成本法,是置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之一。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任何潜在的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购建该项资产的现行购建成本。如果投资对象并非全新,投资者所愿支付的价格会再投资对象全新的购建成本的基础上扣除各种贬值因素。上述评估思路可概括为:
资产评估价值=资产的重置成本—资产实体性贬值—资产功能性贬值—资产经济性贬值
成本法是以再取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为基础的评估方法。由于被评估资产的再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泛,并且资产的重置成本与资产的现行市价及收益现值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替代关系,因而,成本法也是一种被广泛应用的评估方法。成本法从再取得资产的角度反映资产价值,即通过资产的重置成本扣减各种贬值来反映资产价值。只有当被评估资产处于继续使用的状态下,再取得被评估资产的全部费用才能构成其价值的内容。资产的继续使用不仅仅是一个物理上的概念,它还包含着有效使用资产的经济意义。只有当资产能够继续使用并且在持续使用中为潜在所有者或控制者带来经济利益时,资产的重置成本才能为潜在投资者和市场所承认和接受。从这个意义上讲,成本法主要适用于继续使用前提下的资产评估。对于非继续使用前提下的资产,如果运用成本法进行评估,需对成本法的基本要素做必要的调整。从相对准确合理,减少风险和提高评估效率的角度,把继续使用作为运用成本法的前提是有积极意义的。成本法的运用涉及四个基本要素,即资产的重置成本、资产的实体性贬值、资产的功能性贬值和资产的经济性贬值。在实际评估实践中,不是所有的评估项目一定存在三种贬值,这需要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定。从成本法定义的角度来讲,上述的四个参数都可能存在。
成本法的基本原理:是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任何潜在的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购建该项资产的现行购建成本。如果投资对象并非全新,投资者所愿支付的价格会在投资对象全新的购建成本基础上扣除各种贬值因素。上述原理可概括为:资产评估价值=资产的重置成本-资产实体性贬值-资产功能性贬值-资产经济性贬值。
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价值-实体性损耗价值-功能性损耗价值-经济型损耗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