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业务的区别

2024年11月22日 18:54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债权,首先,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必然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按一定的比率向被融资方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被融资方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其次,在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债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物的任何权益。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有权立刻直接收取保理费用并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报酬;
第三,如果设立质押担保,即使债权人不选择执行质押,其仍然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关于主债务的权利。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除了收取所购应收账款的报酬之外,不能对被融资方主张任何权利。

网友(2):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债权,首先,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必然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按一定的比率向被融资方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被融资方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其次,在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债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物的任何权益。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有权立刻直接收取保理费用并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报酬;
第三,如果设立质押担保,即使债权人不选择执行质押,其仍然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关于主债务的权利。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除了收取所购应收账款的报酬之外,不能对被融资方主张任何权利。

网友(3):

应收账款质押是普通的担保贷款,保理是一种贸易融资。

网友(4):

网友(5):

转让情形中:保理商(丙)从债权人(甲)那里受让整个应收账款的所有权益,包括对债务人(乙)的延缓、和解等权利,包括再次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可以选择追索权保留,如果是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那么保理商(丙)还受让全部的债务人(乙)信用风险。当债务到期时,债务人(乙)应向受让人(丙)清偿债务。
质押情形中:保理商(丙|须为银行)本质上和出质人(甲)之间成立了新的借贷关系,保理商(丙)是债权人,出质人(乙)是债务人,追索权方面是必然保留的,即有追索权的,坏账风险由出质人(甲)承担。当甲乙之间基础债务到期(甲丙之间尚未到期),基础债务人(乙)应向出质人(甲)清偿,而非向质权人(丙)清偿。出质人(甲)在获得清偿后应当为质权人(丙)提存,或者提前清偿甲丙间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