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对方已经赔偿,我可否再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

2024-11-08 06:45:37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我已经半成功的代理了两起双重赔偿的案件,这个你如果被认定为工伤了,那就看你的工厂为你购买了工伤保险没有,有的话直接申请医保局进行赔付,我们处理的时候因为医保局也是要求补差,但是我们后又起诉到法院以医保局为被告打了行政官司,我们的依据就是最高法院答复新疆建设宾团的批复。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就好办了,申请劳动仲裁,不行的直接起诉到法院打民事官司,我们两种都走过了。希望能帮到你

网友(2):

按照法律性质来说,车祸属于人身侵权,属于侵权行为,而由于你是上班途中受伤是法定的工伤范围,属于劳动关系,所以从法理来说是可以要求双重赔偿的,而且最高法曾经针对此类案件有过复函。

网友(3):

在深圳有这样案例,属工伤。得有人证哦

网友(4):

如果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的话,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你除了要求对方赔偿外,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拓展资料:
1、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 (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2、按该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第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3、在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发生交通事故,很有可能是和工商发生竞合,也就意味着当事人不仅仅是可以获得由侵权方所获得的一些保险方面的赔付,还可以申请工伤游泳单位方面来进行工伤保险的赔付,所以在这双重赔付之下的话是同时申请的。

网友(5):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