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的问题

2024年11月22日 00:11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对同级人民法院的裁决提起诉讼。
意思是说作出裁决的法院同级的检察院不能向该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法律规定的是,抗诉必须是作出裁决的法院同级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简单地说,某区法院的裁决不能由该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诉讼,而必须是由市检察院提起抗诉诉讼。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
意思是说,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应该是平级活动。区检察院对应区法院,市检察院对应市法院……因为抗诉是上提一级,所以接收抗诉诉讼的法院一定是作出原裁决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才有权利撤销原裁决或改判。

能明白么?不明白的直接追问好了。

网友(2):

  具体参考民事诉讼法以下规定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
  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
  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
  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
  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