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以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计算标准,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当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一上年度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
不缴纳15天后按日加收0.005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本金的一倍,地税和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有责任对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追缴应缴款项。
用人单位逾期未向保障金征收单位报送资料的,在申报截止日满后征收部门有权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地税、统计局、编办、劳动局等各部门数据取最大值)对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予以单方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