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2024-11-08 00:45:54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宣城市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年龄(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者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次为40个月,34个月,28个月,22个月,16个月,10个月的本人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次为12个月,11个月,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网友(2):

安徽省宣城市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二、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以安徽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5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依据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网友(3):

工伤伤残十级,劳动法规定要赔偿12个月工资。工资标准就是受伤前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例如,受伤前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3000元,那就要赔偿3000*12个月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