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能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2024年11月23日 03:47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可以要求的
【标题】 《最高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2001年03月10日
【实施日期】 2001年03月10日
【内容分类】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文号】 法释〔二○○一〕七号
【时效性】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六一次会议通过)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网友(2):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只有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亲子关系等受到侵害后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才可受理。您这情况应属健康权收到侵害,应该说对您的精神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如果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但按照该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精神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可获得赔偿,否则法院即使受理了您的起诉,也不会对您的请求给予支持。
不过要求精神赔偿是您的权利,您可以在起诉房东经济赔偿的同时,要求一定数量的精神赔偿,即使法院不支持,对您也不会有什么不利的后果。只是要求的数额不要过高,不然还得多交诉讼费。

网友(3):

如果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除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外,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网友(4):

这个不一定可以的~要看被打伤的程度~还有被打的原因等~最好要有专业部门开出的鉴定!

网友(5):

肯定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