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鉴于上述规定,如你企业如两年一次的安全现状没有做,安监部门处罚是合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需要进行单独的安全评价与企业现状安评必须独立进行。
验收后,需要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是2年1次
化学危险品安评应该找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