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是指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进行投诉。
2、评标期间,投标人当然可以进行投诉、也应当接受其投诉文件。只是,投诉需要满足相关法规要求。不满足法规要求的投诉或不合理的投诉(如评标期间,对评标结果进行投诉)可以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