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仁的主要政治思想?

2024年11月15日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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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他是主观唯心主义者哦!他本来开始是想发展朱熹学说的朱熹推崇理学嘛!不过后来仕途上受了点打击贬到了荒凉之地,但是却是他思想的一大进化。他开始“格”东西!哈哈,《明朝那些事儿》哩说是他经常自己跑到竹林去“格”竹子去,久了呵呵就变成“格物致知”了。他可是心派的创始人啊!我个人比较崇拜他!对了他提出的:知行合一。他的政治主张主要有:明赏罚,量情法,重纲纪!我对他的私事了解的比较多,比如说他的老祖宗是大名鼎鼎的王羲之,他老爹王华是当时的状元啊!呵呵对了,他还有个名字叫王阳明。他的学说以“反传统”的姿态出现,在明代中期以后,形成了阳明学派,影响很大。王守仁是明朝所有历史人物哩我最最喜欢的一个啦!

网友(2):

求重视“纲纪”,整肃执法之吏,杜绝“法外之诛”他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对那些寅缘窃踞官职的豪门势家子弟的不法行为,如居心刻薄,“骚扰道路,仗势而夺功,无劳而冒赏,懈战士之心,兴边戍之怨”的情况,要大力加以整肃,特别是对“戾于法”的执法之吏,应当严格要求。但是他指出,在司法审判中,“刑曹典司狱讼”,事情“繁剧难为”。他们往往受到权贵的拂抑和牵制,以至使得依法断狱之词,“未出于口,而辱已加于身;事未解于倒悬,而机已发于陷阱”。在这种情况下,要使他们“不挠于理法,不罹于祸败”是很难的。这就尤其要从整肃吏治、严明赏罚入手,消除执行法律的阻碍。他还力主加强监狱管理,杜绝“法外之诛”,指出京师的“提牢厅”,是“天下之狱皆在焉”的重地,负责提牢的官吏,不能不慎重对待,特别对于“桎梏之缓急,扃钥之启闭,寒暑早夜之异防,饥渴疾病之殊养”,甚至于微贱到“箕帚刀锥”、“涤垢除下”的事,无不应当认真注意,以“身亲之”。这样才能既防止“变故不测之虞”,又可免使囚者被“轻弃之于死地”。他还强调,狱中囚犯的再行“犯罪”,并非全是“禁防之不密”,还有促使他们再犯的监管不当的原因。所以只有监狱里做到“令不苛而密”,使囚犯免受“法外之诛”,才能避免“弊兴害作”。

网友(3):

王守仁的政治思想并非人人平等,而是区分亲疏等级,讲究君臣上下、夫妇、父子等伦常关系。民众也只有安分守己,忍受剥削和压迫的义务。所以其理想只是儒家仁政理想在新条件下的一种翻版。这一理想有一定的社会批判意义,体现了他对当时,统治者腐败、倾轧,农民不断反抗,社会秩序紊乱的不满。但他的这一理想没有体现社会进步和时代特点的因素。既无法实现也引不起人们的兴趣。

网友(4):

知行合一是他的中心思想,他主张开放思想,反对封建思想。

网友(5):

明赏罚 
 主张明“赏罚”以提高统治效力,行德治礼教以预防“犯罪”他认为:赏罚乃“国之大典”,应当受到充分重视和正确地加以使用。而当时“盗贼”日益增多,是
由于“招抚”太滥,“招抚”太滥是由于兵力不足,而兵力不足是由于没有很好地实行赏罚,以至于“进而效死,无爵赏之劝;退而奔逃,无诛戮之及”。象这样法
令不明,赏罚不信,即使有百万的兵力,也是没有用处的。他还主张“赏不逾时,罚不后事”,认为过时的奖赏,等于没有奖赏,过时的惩罚,等于没有惩罚,都起
不到劝善惩恶的作用。这些主张的目的,集中到一点,就是要提高统治效率,以“破山中贼”。他还主张行德治教化以缓和阶级矛盾,减少犯上作乱。他说:“民穷
必有盗贼”,认为老百姓已经贫困不堪,还要没有休止地征敛,就等于驱使他们去作盗贼。因而有必要“罢冗员之俸,损不急之赏,止无名之征,节用省费”,对灾
民实行“赈济”、“免租”,使他们“不致转徙自弃而为盗”。所以,他反对“蔑道德而专法令”,主张在镇压人民起义之后,立即“建立学校,以移易风俗”,以
求得久安长治。他教导下级官吏说,作县官的如果能竭尽自己的心力和聪明才智,诚心“爱民”,贯彻“抚缉教养”的方针,即使是蛮夷的人,也是可以被感化的;
即使是产生“盗贼强梁”的地方,也是可以变为“礼义冠裳”的所在。他强调这一方面的目的,集中到一点,即在于使用软的一手,以“破心中贼”。但这软的一手
是有限度的。他强调刑罚是“德治教化”的保障,“果有顽梗强横,不服政化者”,就一定要“即行擒拿,治以军法,毋容纵盗,益长刁顽”。量情法 
 强调执法要“情法交申”,区别对待他反对“贪功妄杀,玉石不分”。例如处理“宸濠之乱”的反叛人员时,主张只对主犯处以极刑,至于各“从逆”的人犯,则
认为“原情亦非得已,宥之则失于轻,处斩似伤于重”,不如“俯顺舆情”,判处永远充军,使“情法得以两尽”,“以存罪疑惟轻之仁”。在另外一个“告示”
中,他甚至宣布对于胁从“作乱”的人,免于追究,“俱准投首免死,给照复业生理”。这样作既使得“□谀知警,国宪可明”,也显示了朝廷的“仁慈”。这正是
他的“绥柔流贼”策略在法律上的具体运用。此外,他还主张适用法律要结合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在“地里遥远,政教不及”的边远地区和“小民罔知法
度”的情况下,一切“词讼差徭钱粮学校”等事务,都可以从当时当地的实际出发,作权宜的处置:“应申请者申请,应兴革者兴革,务在畜众安民,不必牵制文
法”。在“行法以振威”的原则下,他已注意到运用法律的灵活性问题。重纲纪 
 求重视“纲纪”,整肃执法之吏,杜绝“法外之诛”他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对那些寅缘窃踞官职的豪门势家子弟的不法行为,如居心刻薄,“骚扰道
路,仗势而夺功,无劳而冒赏,懈战士之心,兴边戍之怨”的情况,要大力加以整肃,特别是对“戾于法”的执法之吏,应当严格要求。但是他指出,在司法审判
中,“刑曹典司狱讼”,事情“繁剧难为”。他们往往受到权贵的拂抑和牵制,以至使得依法断狱之词,“未出于口,而辱已加于身;事未解于倒悬,而机已发于陷
阱”。在这种情况下,要使他们“不挠于理法,不罹于祸败”是很难的。这就尤其要从整肃吏治、严明赏罚入手,消除执行法律的阻碍。他还力主加强监狱管理,杜
绝“法外之诛”,指出京师的“提牢厅”,是“天下之狱皆在焉”的重地,负责提牢的官吏,不能不慎重对待,特别对于“桎梏之缓急,扃钥之启闭,寒暑早夜之异
防,饥渴疾病之殊养”,甚至于微贱到“箕帚刀锥”、“涤垢除下”的事,无不应当认真注意,以“身亲之”。这样才能既防止“变故不测之虞”,又可免使囚者被
“轻弃之于死地”。他还强调,狱中囚犯的再行“犯罪”,并非全是“禁防之不密”,还有促使他们再犯的监管不当的原因。所以只有监狱里做到“令不苛而密”,
使囚犯免受“法外之诛”,才能避免“弊兴害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