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被告人罚款并赔偿,被告人没有那么钱怎么办?是先交罚款还是先赔偿?

2024年11月15日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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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新的赔偿法 最后一段可能对你有用!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0年4月29日召开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改,条文由原来的35条增加到42条。此次修改更加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赔偿的权利,具体来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简称新法)与原《国家赔偿法》(简称旧法)相比,发生了如下变化:
  一、取消了确认程序。旧法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违法性确认设置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必经程序,不经确认,不得直接申请国家赔偿。如果是申请行政赔偿,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旧法第九条规定:“第一款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二款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新法第九条规定:“第一款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二款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确认程序的取消,畅通了请求渠道,降低了被侵权人寻求赔偿的门槛,从而减少了障碍和难度。

  二、改变了归责原则。旧法实行赔偿义务机关一般过错的归责原则,按照这一原则,需要申请人举证证明赔偿义务机关对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过错,这无疑增加了申请人的难度,特别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新法对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羁押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新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三、扩大了赔偿范围。一是扩大了违法行为的范围,如把看守所的违法行为涵盖进来了,增加了虐待或者指使、放纵他人虐待的行为等。旧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新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是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新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完善了赔偿程序。主要表现在增加了举证、质证的规定,即新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第二款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第二款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的规定。其次是明确了赔偿委员会的人员配置原则为审判员三人以上的单数,取消了七人的限制。

  五、强化了赔偿监督。该监督程序的设置类似于三大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赔偿请求人的申诉程序和途径,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情形,包括法院内部发现错误引起的重新审查,又分为本院院长发现错误和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发现错误,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错误后提出意见引起的重新审查和决定。新法增加的第三十条“第一款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二款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第三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即是。

  六、提高了赔偿标准。一是对造成的一般身体伤害增加了护理费;二是对造成残疾的,增加了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继续治疗费;三是明确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四是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已作为赔偿范围述及);五是明确了财产赔偿的方式、方法,增加了财产差价赔偿金和金钱损失的利息赔偿规定。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一款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  第二款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一款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  第二款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改进了经费保障。旧法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不能保证赔偿经费足额及时到位。新法明确规定了赔偿请确认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支付赔偿金。并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和财政部门支付的期限。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一款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第二款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第三款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第四款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网友(2):

您好,您所述是刑事案件吧?在刑事审判中判决支付赔偿及罚没资金的,应当先支付受害人的赔偿款。

网友(3):

都可以,看被告能给得起哪个。哪个都不给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