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的考试用书中有几点矛盾之处。希望大家给予小弟解释一下。 1.管理中明确说竣工日期为验收合格之

2024年11月22日 08:23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去年刚考完建造师,详细内容记不清了,列出法律条规供楼主参考,个人建议考哪门就用哪门的规则,毕竟是为了应试,实际工作中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有矛盾的以不抵触法律法规为准则:

关于“竣工日期”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通用条款32.4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关于“预付款”
建筑施工合同红皮书“工程预付款……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开工时间的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的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的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合同文本只要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就有效,建筑工程施工文本中的规定时限小于工程结算办法的规定,执行中应该以合同文本为依据。同样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付款期限,只要符合工程结算办法的规定,同样有效。

网友(2):

1、竣工日期未验收合格之日,但是,由于建设单位拖延验收,则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2、我觉得应该为全是7天。

网友(3):

个人建议考哪门就用哪门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