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缩短到一个月,但招聘人员说这不能写到合同或OFFER里 我该怎么办?

2024年11月29日 05:46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从道理上说,一般人力资源管理不会采用固定试用期或者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自动设置固定试用期的方法,试用期应当是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确定的试用期上限范围以内自由约定。即使做成EXCEL表格设置了自动计算试用期的公式那修改公式或者直接填入具体时间也是很简单的事情,如果是WORD文档已经写好了固定的一个试用期,那么只需修改就行,就算设有密码不知道,只要打印出来后再手工涂改,双方在涂改处都签名那也是合法有效的,如果编制了软件,那不说在法律规定的上限范围内自由约定,至少也应该设置几个常用的时间选项供选择。所以我对模板无法修改的说法高度怀疑,同时推测可能人事部人员对于电子档模板或者软件并不熟悉或者根本是骗人。

2.如果该公司的第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在3年以下,那么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最高也就是2个月,相差1个月,如果单位各方面还不错,那么接受也是可以的,即使公司反悔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2个月执行,那对你的损失也很小。

网友(2):

干嘛要把问题搞得那么复杂呢?!
你还在试用期间,不想干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公司即可。三天届满,无论公司同意与否,你与公司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且有权得到已工作期间的工资。

网友(3):

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流程这是可以理解的不过现在也有口头约定,只要说公司部违背你的人身利益的情况下都是可以接受的
这样的话就得把你的权益还有什么要求都跟公司说清了“先小人后君子”是我最想对你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