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2日 公安部令第20号发布
第八条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第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第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摩托车的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交通治安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履带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列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
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都不能上高速的亲
摩托车明明可以合法上高速,为什么还会被处罚,注意几点就行了!
不要偷换概念,你说的情况地方法规与上位法不存在冲突,因为上位法根本不存在。但是题主的问题是存在的。但是我要说,这就跟扶贫一样,上下贯通是有难度的。而且上高速确实有隐患,哪怕你老实开车,高速上的气流有时对二轮车来说是致命的。
PS. 四川地区是国家因为气候直接发布的,不要找不痛快。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因此根据省情和路况做出禁止摩托车上路没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问题,很多人被这种单纯强调的“懂法”和“路权”片面给带到沟里去了。 举个例:北京 那四环内 禁止摩托车通行,这条在上位法里没有吧,那是不是说 北京这条四环内禁摩的法规条例无效呢? 去试试看,拿两本法律书开着摩托车去长安街跟交警辩辩。 这就跟限制外地号牌车辆是一个样, 上位法并没有这出啊,那是不是这种地方性法规无效呢? 不要单纯的抓着那七十八条不放, 碰上懂法的硬察真不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