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其有视同销售行为要负担增值税。除有特别规定外,货物在每一个流通环节都涉及增值税,因此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需要负担增值税。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扩展资料
视同销售的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此外,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八种行为,第一、二、五、六和七项,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第四、八项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只按成本结转;对于第三项,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纳税人(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受托方)代销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到受托方定期送交的代销清单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满足销售收入的5个确认条件,会计上也确认收入实现。税务和会计处理一致。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方式有两种,二者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第一种是视同买断的代销,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款收取代销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例1]假设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机器设备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 x 8年3月1日A公司委托乙商场代销x1产品200台,该商品成本800元/台,双方协议价格1000元/台(不含税)。乙商场当月售出其中的150台,每台售价1100元,并于月末将代销清单交A公司。A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50000元,税金25500元,货款及税款已收到。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将货物交付乙商场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6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
月末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X 150)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800 x 150) 120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应收账款 175500
第二种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即受托方按委托方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
[例2]20x8年3月1日A公司委托丙商场代销X1产品200台,每台成本800元。假定代销合同规定,丙商场应以每台1000元的价格代销X1产品,不得自行提价,A公司按售价10%支付丙商场代销手续费。丙商场当月售出150台,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50000元,增值税25500元,A公司月末收到丙商场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商场开出一张金额相同的增值税发票。代销款当月收到。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将货物交付丙商场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6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
月末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X 150)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150000×10%) 15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20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60500
贷:应收账款(175500--15000) 160500
二、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接受他人委托代销货物,收到代销货物时,增加资产与负债;销售代销货物时,以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销售代销货物与委托他人代销相对应,在委托代销中,受托方的行为就是销售代销货物。
[例3]同例1,则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货物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0
贷:代销商品款 200000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930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150) 16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050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1000) 1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50000
借:代销商品款 150000
贷:应付账款 150000
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公司时:
借:应付账款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0
贷:银行存款 175500
[例4]同例2,则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货物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0
贷:代销商品款 200000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应付账款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借:代销商品款 1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50000
取得委托方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
贷:应付账款 25500
按合同协议结算手续费,并将款项净额付给A公司:
借:应付账款 175500
贷:银行存款 160500
其他业务收入 15000
三、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
该种情况下,货物虽未离开统一核算的总公司,但税法规定,移送货物的一方在货物移送当天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
[例5]A公司设在甲市,有一生产分厂设在乙县,乙县生产完成的产品要调拨到甲市销售。乙县生产分厂6月份调拨产品给A公司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110万元。
(1)A公司对分厂是一本账核算,即生产分厂的所有账务均由A公司核算。在甲、乙两地,税务机关协商并报经双方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乙县用核定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核定征收率5%。乙县征收的增值税为55000元,乙县生产分厂在A公司核定的备用金中支付税额,并将税票随货物送A公司。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乙县生产分厂备用金55000
(2)A公司、生产分厂为了适应纳税环节,生产分厂建立半级 核算制度,即生产经营成本、销售由生产分厂核算,利润及分配并入A公司核算。
上述销售发生时,乙县生产分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110万元,增值税额为18,7万元。则生产分厂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28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调拨销售给A公司 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如非应税劳务、在建工程),税法规定:非应税项目领用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的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此项视同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中的第(1)、(2)、(3)条,不确认收入,只按成本结转。
[例6]A公司将自产X2机器设备1台用于在建工程,其账面成本8750元,对外售价为10000元,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0450
贷:库存商品 87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他人,货物在本环节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项用于换取投资的视同销售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条件的全部内容,将其确认为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例7]A公司以产品一批向丁机械厂投资,产品成本40万元(假设没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市场售价为45万元,A公司发货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52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是货物所有权向外部的转让,这种移送方式虽然没有货币结算,但移送货物进入本企业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因此向外部移送时税务上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非货币资产的分配应作销售处理,负债减少额即为收入的计量金额,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货物改变了生产经营的性质,进入了最终消费。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所耗用的外购原料、材料的进项税额已在购入当期抵扣,经过加工生产出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因此税法规定,应于货物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条件,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导致负债的减少,负债减少额即为收入的计量金额,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例8]A公司将自产产品X4 200台提供给本企业职工作为节日礼物。每台成本400元,市场同类产品售价为500元,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200)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该种方式虽然没有经济利益,但发生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赠送货物所耗用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已经从购入时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若不将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就会导致纳税人多抵进项税额,从而引起以赠送为名,逃避纳税义务现象。因而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在货物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中的第(3)项。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