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扣留机动车并处以最高200元罚款,并对驾驶人扣除一分。
来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由国务院于2006年3月21日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驾驶员数量以及道路交通流量大幅增加,人们正步入汽车化时代。与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也持续攀升。由于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导致肇事者无力赔偿、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现象不断发生,特别是一些群死群伤的恶性重大交通事故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有的甚至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
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保障体系,以保护道路通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重大举措。这是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也是政府执政为民的体现。
《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政府借鉴其他国家管理、处理交通事故的成功经验,用市场的手段、保险的办法管理道路交通、化解社会矛盾的重大举措,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充分发挥了保险管理社会的作用。
车祸的发生可能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要化解社会矛盾与社会风险,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社会不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进行事先防范,让保险公司介入,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以分散风险。
可见,《条例》借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效用,履行了政府职责,为有效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上路机动车未粘贴保险标志的,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可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行驶时没携带或没在车上粘贴保险标志的车主,交警可处200元罚款、记1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法提供交强险标志的,除扣车补办保险外,还同时处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两倍,按6座以下家用轿车1050元的保险费计算,罚款额为2100元。而使用伪造、变造保险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保险标志的,除没收假标志、扣车外,还要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应答时间:2020-12-0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因此,交警对于未放置保险标志上路行驶的车辆,可以要求其提供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依据,但对于已经投保仅仅没有放置保险标志的,也不会有任何处罚。
机动车未粘贴强制险标志的,交管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并处以最高200元罚款,并对驾驶人扣除一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办理交强险后,应当第一时间在前挡风玻璃左下角粘贴交强险标识。交强险标识丢失的,应当第一时间联系投保所在保险公司进行补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