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2024年11月16日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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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不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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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运营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并符合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标准;

(二)车辆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三)按照规定放置运营服务的相关许可证件;

(四)按照规定设置指示标志、价格表、投诉电话等。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执行有关服务规范;

(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营,不得擅自变更;

(三)不得强迫乘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乘客。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保证运营安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制定具体的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资金投入,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并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安全责任。

轨道交通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要求。

第三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安全监测保障系统,并设置消防、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

轨道交通经营者定期对轨道交通安全保障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四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影响安全运营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轨道交通经营者的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有关的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后,经营者应当启动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乘客收取费用,并出具省级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