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东省关闭小煤矿政府有什么补偿

2024年11月16日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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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考一下以下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铜陵市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2005〕29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制定的《铜陵市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铜陵市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市经贸委二○○五年四月) 为汲取近期全国发生的几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49号)精神和省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以“一通三防”集中专项整治为重点,全面排查和及时整改小煤矿事故隐患,大力推进技术改造,促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达标,完善制度,加强督察,进一步提高小煤矿的办矿水平、安全生产和综合抗灾能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二、关闭整顿工作主要目标(一)各级有关方面尤其是小煤矿负责人和广大职工安全第一的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贯彻落实。(二)实现安全控制目标,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全年原煤百万吨死亡率明显下降。(三)瓦斯监测监控、以风定产落到实处,防治水工作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四)煤矿安全技术状况明显改善,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一通三防”、综合抗灾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五)继续依法关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小煤矿,制止小煤矿非法生产。(六)安全投入得到保障,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安徽煤监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监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483号)要求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七)小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推开。2005年全市30%以上的小煤矿达标,所有小煤矿必须有防治水和通风两个专项达标。三、关闭对象和整顿重点(一)小煤矿关闭对象。1、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2、证照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份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3、关闭后死灰复燃的小煤矿;4、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B级),又拒不整顿或经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小煤矿;5、资源枯竭,滥采乱挖,安全无保障的小煤矿。(二)小煤矿整顿的重点和要求。1、坚持以瓦斯综合治理为重点。瓦检员要持证上岗;对瓦斯涌出异常的作业地点要安排专人跟班检查;各作业点串联通风和有机电设备的回风流中,要安置瓦斯断电仪,局部通风机要安设风电闭锁装置。凡瓦斯检查不到位的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或者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等,其业主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做到整改内容、标准、措施、时间和责任人五落实,对局部瓦斯经常超限的重点矿井要安设瓦斯监控系统。2、全市所有小煤矿,从现在开始立即停产整顿。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经验收后方可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不能消除的矿井一律关闭。3、凡有水患威胁的小煤矿,必须制定防治水计划和措施,配齐探放水设备,在采掘活动中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4、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依法开采,严禁越界开采。5、积极推进技术改造,提高小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特别是年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今年内均要实施技术改造,否则实行关闭。6、凡是持非煤采矿许可证开采煤炭资源的矿井,必须立即停止煤炭资源的开采,违者将吊销采矿许可证。7、将煤矿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活动以发包、租赁或转包、转租等形式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纠正,违都将给予处罚。8、采矿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的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办理有关证照,经县(市)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组织生产。同时按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9、凡是防治水和通风两个专项尚未达标的小煤矿,通过整治必须达标。仍不达标的,继续停产整顿。10、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的小煤矿,必须停产整顿,经安全评估达到B级以上(基本安全以上)标准,方可恢复生产。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小煤矿,一律关闭。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求和相关政策,争取广大煤矿生产企业职工的理解和支持。第二阶段:制订关闭整顿方案。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认真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关闭、整顿方案,并组织指导煤矿企业制订企业关闭整顿工作方案。第三阶段:实施关闭、整顿。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方案实施关闭和整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应关闭的矿井,要采取果断措施,在2005年12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对实施技术改造的小煤矿,视其技改工程量的大小限期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05年12月底。第四阶段:检查验收。各煤矿企业应在2005年10月底前申报整顿材料,2005年底以前完成检查验收。五、验收(一)验收关闭的小煤矿。1、验收标准。(1)煤炭管理部门撤销了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2)国土资源、煤炭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别要求注销或吊销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3)煤矿生产、基建、地质技术资料上缴到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并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4)煤矿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和统一处理,并撤销爆破物品许可证;(5)矿井生产设施和供电、通讯、供水管线全部拆除;(6)矿井井筒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并按要求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7)从业人员全部遣散。2、验收程序。全市小煤矿关闭后由所在乡镇政府初验,报县、区政府核查,市政府组织验收,报省小煤矿关闭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验收整顿的小煤矿。全市小煤矿经整顿后,凡认为符合条件的,由煤矿企业提出验收申请,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初验,县、区政府审核,市主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报省小煤矿关闭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实施技术改造的小煤矿,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报县、区政府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组织施工。改造完成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按以上程序组织验收。六、关闭整顿的主要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确保社会稳定。为顺利推进该项工作,市政府成立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小煤矿的关闭整顿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其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各级政府、各煤矿企业都要成立相应的机构,配备人员,落实经费,确保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共同推进此项工作。(二)把握政策,依法行政,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小煤矿的关闭整顿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对在关闭整顿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对非法新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追究矿主和当地政府的责任;对在关闭、整顿期间,因非法生产或整治不力而发生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验收工作不认真,随意降低标准、徇私舞弊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三)坚持原则,对照标准,认真整治。整治期间,新投产的小煤矿停发或暂缓换发、补发有关证照。今后不再批准新建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年生产规模小于9万吨、尚未开工的不准开工,已建的要进行技术改造使其生产能力达到9万吨以上。对确定关闭和验收不合格的小煤矿,按规定实施关闭。对申请验收的小煤矿,按要求逐矿验收。对确定关闭但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的小煤矿,应依法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四)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小煤矿关闭整顿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重视小煤矿关闭整顿的良好氛围,对群众举报或反映关闭整顿中的问题要依法查处。七、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煤矿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小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小煤矿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负责审查小煤矿的生产布局是否合理,规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对关闭的小煤矿收缴其生产、基建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对验收合格和关闭的小煤矿,依法换发、注销或收缴煤炭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小煤矿的资源利用是否合理,采矿秩序是否良好,是否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对验收合格和关闭的小煤矿,依法换发、注销或收缴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小煤矿的经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验收合格和关闭的小煤矿,依法换发、注销或收缴营业执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关闭整顿工作情况进行监察。对验收合格和关闭的小煤矿,依法颁布、注销或收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小煤矿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对关闭小煤矿火工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理,收缴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中的社会稳定工作。供电部门:主要负责对关闭的小煤矿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和设备设施。行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