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股份制改造

2024年11月20日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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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条件
  (1)发起人的资格和人数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原有企业作为发起人的,要经原有企业资产所有者的批准。如不以原有企业作为发起人,可以以原有企业投资者作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若以原有企业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则涉及原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分立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发起人股本和认缴方式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组建前3年均为盈利。创业板市场咨询文件规定,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二千万元,其中有形资产要达到800万元,没有盈利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采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这两种设立方式认购股份和交付股款的程序有所不同。在发起设立方式下,发起人必须认购全部股份并一次交足股款;在募集方式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
  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3)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结构
  按照《公司法》规定,必须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结构,如建立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经理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察机构,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等。
  我国创业板市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目前有一些《公司法》中所没有的规定,如设立独立董事、实行保荐人制度、发行上市条件和激励机制等,并对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方面都有待《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4)具有固定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业务活动的固定地点。为了便于公司与其他人或组织开展业务,进行业务往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生产经营场所。为了便于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司登记其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管理机构的所在地,但不一定是生产经营场所,例如,公司住所可在城里,而公司的生产工厂可在郊区,甚至其他城市或国家。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运作程序

  (1)确定发起人和聘请中介机构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件事情是要确定发起人,由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承担设立公司的责任。发起人在达成设立公司的协议后,可以委托一个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拟定总体方案,对未来事项作出安排和策划。总体方案关系到设立工作的成败,务必全面,能为各方接受,并有可操作性。
  1.1股权结构设计
  依据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可采用现金出资、实物出资和无形资产出资等方式。从创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设计股权结构时,应处理好以下问题:
  第一,现金出资比例不宜过高,如果现金出资比例过高,一方面会使投资者对公司持续经营和稳定性产生疑问,另一方面也使投资者对企业下一步的增长潜力产生怀疑;
  第二,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通常情况下,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其注册资本的比例不高于20%为宜,否则会稀释公司的成长性;
  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要有一定限制,如创业板市场规定公司发起人在股票公开发行后持有的股份不能低于总股本的35%。因此,创业企业在改制或变更过程中,设计股权结构是一个重要问题。
  1.2业务规划方案
  创业板上市企业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二十四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是创业企业申请上市的前提条件,也是赢得发行审核机构认可或批准的关键。因此,在改制或变更过程中,突出和规划主营业务是创业企业制定业务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这一工作中,应坚定这样几项原则:
  1、主营业务必须具有一定的高科技含量;
  2、主营业务必须具有足够大的市场空间;
  3、主营业务必须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高附加值;
  4、主营业务必须具有较高的成长性;
  5、主营业务必须符合将来在创业板上市的需要。
  1.3财务重组方案
  企业在改制或变更过程中往往涉及合并、分立、资产剥离等事项,这一工作完成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企业下一步能否上市成功。因此,创业企业在财务重组中要处理好以下问题:  
  第一,原公司的会计制度与股份公司的会计制度的差异应作好调整;
  第二,原来的会计核算不健全,有避税问题,应补交税收,并作好相应的帐务调整;
  第三,资产剥离过程中要进行帐务和凭证调整。
  1.4资产评估方案
  企业在改制或变更过程中,需要聘请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分别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报表审计。资产评估的结果可以作为增资的计价依据,但只能
  以经审计的帐面资产净值进行折股。对于国有资产而言,折股比例不低于65%。

  1.5业务发展规划
  创业企业将来能否取得上市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有无一个科学具体的发展目标以及切实而可行的业务发展计划。如结合企业的经营环境,规划和制定出企业的发展目标、评估市场前景和预测财务状况,并分析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等。
  2、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机构,负责公司设立工作中的决策、协调和联络。
  3、聘请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财务公关顾问等中介机构。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涉及许多专业性很强的业务,这些业务是发起人很难胜任的,明智的办法是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来处理这些问题或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作为创业企业要在创业板市场上市,必须聘请独立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同时还要处理好这样一个问题,即聘请中介机构,不仅要考虑设立公司的需要,还要考虑将来到创业板市场上市的需要,并将二者结合起来,避免工作重复。
  (2)申请和报批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批准程序。有权批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是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文件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性。要从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阐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要列举具体的数据,避免空泛的议论。
  2、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和在创业板上市的可行性。如果只有需要,而无可能,很难被批准。分析可行性,应包括公司近几年业务的发展情况、财务状况,在行业、地区内的地位,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等。
  3、发起人的情况。
  4、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3)订立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发起人申请设立公司必须向政府授权部门提交的重要文件,也是公司设立后的行为准则。它阐述了公司设立的目的,规范了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等,规定了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公司组织机构和经营活动的最基本文件。公司章程要经创立大会通过。
  (4)发起人交付股款和验资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为了使上述实物和权利作价公允,创业 企业 在进行评估时,要聘请独立和具有专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涉及国有资产的,其评估结果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用来出资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由于创业板面对的是高科技成长型企业 ,人们看中的就是企业的技术含量,因此,创业企业,发起人以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根据发起人协议的规定执行。
  (5)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
  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验资后,公司应当召开创立大会,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组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创业板市场 上市的公司除了要设置“三会”以外,还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独立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指定。独立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的经营管理、法律、金融运作或财务工作 经验,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
  (6)注册登记和公告
  公司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及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证明;
  9.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权审批的机关的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以上文件和材料审查后,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设立被核准后30日内发布设立公告,并在公告发布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股份有限公司一旦获准登记,该公司就正式成立了。

网友(2):

这么提问题的话,我猜是想知道到底股份制有什么好处吧?建议还是先制定好完善的中长期目标,做好今后发展的可行性分析,然后再去进行具体的形式方面的考虑。

根据经验,可行性研究是最重要的。

网友(3):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条件

(一)发起人的资格和人数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原有企业作为发起人的,要经原有企业资产所有者的批准。如不以原有企业作为发起人,可以以原有企业投资者作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若以原有企业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则涉及原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分立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发起人股本和认缴方式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组建前3年均为盈利。创业板市场咨询文件规定,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二千万元,其中有形资产要达到800万元,没有盈利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采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这两种设立方式认购股份和交付股款的程序有所不同。在发起设立方式下,发起人必须认购全部股份并一次交足股款;在募集方式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结构

按照《公司法》规定,必须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结构,如建立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经理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察机构,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等。

我国创业板市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目前有一些《公司法》中所没有的规定,如设立独立董事、实行保荐人制度、发行上市条件和激励机制等,并对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方面都有待《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四)具有固定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业务活动的固定地点。为了便于公司与其他人或组织开展业务,进行业务往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生产经营场所。为了便于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司登记其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管理机构的所在地,但不一定是生产经营场所,例如,公司住所可在城里,而公司的生产工厂可在郊区,甚至其他城市或国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运作程序

(一)确定发起人和聘请中介机构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件事情是要确定发起人,由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承担设立公司的责任。发起人在达成设立公司的协议后,可以委托一个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拟定总体方案,对未来事项作出安排和策划。总体方案关系到设立工作的成败,务必全面,能为各方接受,并有可操作性。

(1)股权结构设计

依据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可采用现金出资、实物出资和无形资产出资等方式。从创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设计股权结构时,应处理好以下问题:

第一,现金出资比例不宜过高,如果现金出资比例过高,一方面会使投资者对公司持续经营和稳定性产生疑问,另一方面也使投资者对企业下一步的增长潜力产生怀疑;

第二,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通常情况下,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其注册资本的比例不高于20%为宜,否则会稀释公司的成长性;

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要有一定限制,如创业板市场规定公司发起人在股票公开发行后持有的股份不能低于总股本的35%。因此,创业企业在改制或变更过程中,设计股权结构是一个重要问题。

(2)业务规划方案

创业板上市企业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二十四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是创业企业申请上市的前提条件,也是赢得发行审核机构认可或批准的关键。因此,在改制或变更过程中,突出和规划主营业务是创业企业制定业务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这一工作中,应坚定这样几项原则:

1、主营业务必须具有一定的高科技含量;

2、主营业务必须具有足够大的市场空间;

3、主营业务必须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高附加值;

4、主营业务必须具有较高的成长性;

5、主营业务必须符合将来在创业板上市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