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1年或2010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分行业职工工资?

2024年11月29日 10:43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出了交通事故之后,大家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医治伤者,索赔损失。那么交通事故赔偿如何进行?索赔有没有标准呢?好多人到北京交通事故赔偿网来咨询,针对大家提出的这个问题,我们收集并整理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并制作了表格形式,供大家参考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损失计算表

名称 计算公式
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所有正式收据之和
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误工期限
受害人不能举证收入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误工期限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实际减少的收入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误工期限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 实际应使用的交通费票据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 城镇(或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即平均生活费)÷365×(40%-60%)×营养期限
残疾赔偿金
(注: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 小于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等级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伤残等级
75周岁以上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等级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小于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等级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伤残等级
75周岁以上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等级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注: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 小于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
75周岁以上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扶养人数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小于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扶养人数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或主张后由法官酌定

注: 1、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确定。
3、表格中有些费用的赔偿是因情况不同而异的,如误工费可分三种情况,如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则按固定收入的一栏进行计算,另二种情形不要管,其他项目类似,不一一列举。
 4、受害人为农村居民的,如能证明其已离开原住所地,到城市某地生活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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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公布审判工作所依据的2010年几类参照指标的通知
  (2011年4月20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去年5月18日,我院以京高法发[2010]165号文件,对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2009年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离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失业月保险金最低标准,年度农民家庭人均总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支出、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消费量等14项指标进行了公布。为了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保证相关指标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现将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0年度最新13项统计资料予以转发,以便全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指标待另行公布)。
  特此通知。

  附:
  201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支等情况表
  指    标 单位 数  值
  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元 19934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29073
  3.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 元 2098
  4.离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 元 3196
  5.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960
  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元/月 430
  7.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元/月 632
  8.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 元 15328
  9.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元 13262
  10.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元 10109
  11.农村居民人均粮食收入 公斤 364.1
  12.农村居民人均粮食支出 公斤 312.6
  13.农村居民人均粮食消费量 公斤 105.1

网友(3):

你好!你可以去北京市统计局或区县统计局网站查询数据,2011案适用2010数据,2010案适用2009数据。
纵横法律网 张华东律师

网友(4):

可以直接咨询统计局。
纵横法律网 丁胜律师

网友(5):

咨询统计局。

纵横法律网 田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