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是怎么规定累计折旧的?

2024年11月18日 01:26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累计折旧是固定资产的备抵账户,一般增加登记在贷方,减少登记在借方。。。

网友(2):

  《会计法》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只是规范了一些大的方面,未对会计核算的具体问题进行阐述。
  现在对会计核算的规范,都是通过《企业会计准则》来规定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对累计折旧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