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第一季度所得税是查账征收,第二季度是核定征收,请问第二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2024年11月19日 10:23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的规定,

第1行 “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因此,贵公司应当填报1-3季度累计收入总额。不仅仅是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在内的一切应税收入,且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不存在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本表的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本行填0。

因此,3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第15行数据缴纳,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本行填0。为什么当第15行≤0时,本行填0呢?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故,平时不退税,填0,待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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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2):

按照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之规定,应对当年四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按应税所得率计算预缴的所得税,并按规定对全年进行汇算清缴。

网友(3):

如果你是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第二季度亏损2万多,就不要再交。
如果你是核定征收的,那么第二季度只要有营业收入,还是要交纳,和亏损不搭界了。

补充回答:是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然要填申报表,按照实际情况填。多支付的税目前不会退,还要看年终汇算清交情况;如果最后确实多交了,可以申请退税,只是退税手续比较烦琐。

手工填写的申报表在税务局大厅里拿。

网友(4):

第二季度是核定征收,那全年就是核定征收啦,按收入 乘 核定的收益率=纳税所得额,

纳税所得额*25%=应预缴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