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不是独立的行政单位,而是属于公安机关的一部分。
乡级政府是“光杆司令”,它是没有直属的行政主体的。
公安机关的双重管理仅下到县市级。之所以称为“派出所”,就是由上级机关向下级地方“派出”常驻机构,与下级地方的乡镇政府不存在管理关系。
虽然现在称“警署”但其性质不变。
乡镇派出所属于市(县)区公安(分)局垂直管理,不受乡镇政府管理。
派出所就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
派出所在乡镇,从职能上要受县公安局的直接领导。
乡镇政府对上级公安机构的派出机构,没有直接管理权,但是具有,地方工作的协调权。
这问题还至于争论不休。
任何一个派出机构都要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工作上。对派出机构的人员调动与任职、考核一般当地党委、政府无权,有一定的建议权,工作经费一般当地党委、政府也可以不管(无义务)。派出机构的现状是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