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如何分配收入

2024年11月20日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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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介绍一个概念“基尼系数”。基尼系数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由意大利经济学家于1922年提出。其经济含义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进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
基尼系数最大为“1”,最小等于“0”。前者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不平均,即100%的收入被一个单位的人全部占有了;而后者则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平均,即人与人之间收入完全平等,没有任何差异。但这两种情况只是在理论上的绝对化形式,在实际生活中一般不会出现。因此,基尼系数的实际数值只能介于0~1之间。
目前,国际上用来分析和反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方法和指标很多。基尼系数由于给出了反映居民之间贫富差异程度的数量界线,可以较客观、直观地反映和监测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预报、预警和防止居民之间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因此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和普遍采用。
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示居民之间收入分配“高度平均”,0.2~0.3之间表示“相对平均”,在0.3~0.4之间为“比较合理”,同时,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警戒线”,认为0.4~0.6为“差距偏大”,0.6以上为“高度不平均”。
一、对我国当前收入分配状况的总体评价

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总体上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分配制度坚持市场取向,不同收入群体的分布基本反映出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调节的作用;计划经济高度集中统一的分配体制被打破,分配正在向科技含量高的行业和新兴产业倾斜,脑力劳动者、技术密集领域的劳动者以及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劳动者的收入正在迅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提高,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有利因素

1、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以较快的速度增长

从农村居民来看,农民人均纯收入1997年超过2000元,2002年达到2476元,平均每年实际增长3.8%。

从城镇居民来看,城镇居民收入加速增长,2002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703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年均增长率达到8.6%。

2、从总体上讲,平均主义分配逐步在打破,“脑体倒挂”正在走向“脑体正挂”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平均分配逐步被打破,居民收入差距总体上正在合理拉开,分配开始向科学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向新兴产业倾斜。传统的体力劳动、资本含量少、劳动密集、竞争充分的行业的收入在相对降低,科技含量高的行业、新兴行业的职工工资水平在显著增长。脑力劳动者、技术密集型领域的劳动者、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劳动者的收入正在迅速提高。

3、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增长迅速

当前,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财产性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6.42%,比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全部年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16.23%高10.19个百分点,说明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力度加大。

4、国有单位职工的收入增长势头较强

“八五”和“九五”时期,我国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其他单位的工资基本上都呈现正比例线性增长势头。其中,国有单位的工资增长最快,平均工资增长了2.74倍,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有单位的工资增长最快。另外从工资的绝对增长水平上看,其他单位工资水平一直最高,国有单位次之,城镇集体单位最低。

5、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与宏观经济发展保持了协调一致

现阶段,我国城镇居民人均第二、三产业国内生产总值、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三项的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6.25%、16.23%、16.33%。这说明,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速度是同步的,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然而必须看到,

在收入正常增长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不容轻视的问题:

1、收入分配的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分化加剧

主要表现为:

一是以基尼系数反映的居民收入总体性差距逐年拉大,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承受线

1991年为0.282,1998年为0.456,1999年为0.457,2000年为0.458,10年上升1.62倍。

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1990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1:2.2,1995年为1:2.71,2000年为1:2.79,2001年扩大到1:2.9。

三是地区间差距扩大

2000年,东部地区人均收入是西部的2.26倍,最高的省与最低的省差距超过3倍。

四是行业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80年代中期,行业间收入差距开始显现,到90年代中期最高行业人均收入与最低行业之比为2.23:1,2000年又上升到2.63:1。

五是不同经济性质的单位职工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国有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与集体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相比,1985年的平均工资差距为1.25:1,2001年扩大到1.63:1,其他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与集体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相比,1985年的差距为1.49:1,2001年发展到1.77:1。

六是城镇内部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的扩大速度明显加快

特别是近两年,高收入户的收入增长大大超过了低收入户的收入增长,2002年1季度的统计表明,20%的高收入者的收入占总收入的46.2%,20%的低收入者的收入占总收入的6%,高低收入差距为7.66倍。

2、财产的集中度越来越强,居民家庭财产的差别越来越大

最新的调查统计显示,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1.4%,另外80%的家庭占有财产总额的53.6%。与此同时,城市居民金融资产出现了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趋势,户均金融资产最多的20%家庭拥有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资产总值的比例目前约为66.4%,在最低的20%的家庭中,户均拥有的金融资产只有居民金融资产总额的1.3%。

当前我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51,远远高于城市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0.32。

3、体制内的“平均主义分配”和体制外的“收入差距过大”两种极端现象同时并存

“平均主义”并没有彻底根除,主要表现在工资收入(不包括工资外收入)分配上,多数国有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差距偏校

与此同时,在工资外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着“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现象。工资外收入、垄断性收入和非法非正常收入是引起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根源。

4、收入分配不规范

一是工资支付不规范,全国各地均不同程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现象;二是工资提取不规范,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计划外、基数外提取工资现象较普遍;三是部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超过工资总额的4%的标准进入,变相提高收入;四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务消费”随意性太强,缺乏合理有度的约束。

5、整体收入结构仍不合理

主要表现为:一是工资收入结构不合理,制度内工资低,制度外劳动报酬高,项目繁多,未纳入工资内;二是按多种要素分配的收入比重不大,与中央关于“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要求尚有差距。我国城镇居民按多种要素分配的格局还远远没有真正调整到位,其它要素参与分配还需要进一步增加比重。

二、调节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的财税政策

财政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节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工具之一。由于个人收入分配活动与财政收支有着特定联系,财政政策可以说是政府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从我国转轨期经济运行和制度安排特点以及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三个角度看,

运用财税手段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本质上是要妥善处理好三大矛盾:

第一,经济增长与增长福利分配之间的矛盾

改革之后的中国在20多年的高速经济增长过程中,GDP规模快速膨胀,但增长福利分配呈现出逐步拉大趋势,一部分人的生活质量相对来讲反而下降,低收入群体规模有所扩大。很显然,现在有必要利用财税手段调节好经济增长的分配基矗这种调节的难点在于把握好公平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不能大幅度约束效率的递增。

第二,合理解决培育中等收入阶层与扩大向低收入阶层转移支付规模的矛盾

中等收入阶层人数增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规律性倾向,对消费进步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而扩大向低收入阶层转移支付规模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但从理论角度看,这两者之间存在有一定的相互约束性,其表现是扩大向低收入阶层转移支付的规模势必要影响中等收入阶层的状况,从而制约中等收入阶层的扩张。

第三,妥善处理创造就业机会与转移支付资金之间的矛盾

财税政策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有两个切入点:一是创造就业机会,使中低收入者得到挣取收入的机会;二是在个人之间进行收入的转移支付。从理论上讲,这两者有一定的矛盾,突出的表现是财政资源利用上的此消彼长。很显然,确定合理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就是要在创造就业和转移支付之间选择一个适当的配比。

综上所述,

可确立以下一些个人可支配货币收入财税调节政策:

第一,在各级财政之间合理划分收入分配调节事权

收入分配调节涉及各级财政,因而首先要合理划分事权。由于我国是区域经济极度不平衡的国家,收入分配调节事权不可能相对集中,确定全国范围内相对统一的调节标准也就不是一个务实的选择。为此,收入分配调节的基本事权应按居民属地来划分。但考虑到各级财政收入汲取能力的体制性和资源性差异,可把收入分配调节财力支持划入转移支付体系。进一步说,上级财政可从专项转移支付角度向下级财政拨付资金弥补下级财政的收入分配调节财力不足。从我国现实情况看,为了实现收入分配调节的针对性,中央财政对向省级财政转移扶贫资金时可指定地区和类别。省级财政则可向符合条件的下级财政确定收入调节补助。这种补助额的确定应以各地收入、物价和人口状况为依据,而不必寻求补助标准的统一性。

第二,建立居民收入监测体系

建立居民收入监测体系时一方面可利用纳税信息,另一方面则可利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相关信息。如社会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统筹账户金额等。通过这些信息推算出收入的绝对额。同时,还应利用价格指数、工资指数、实物耗费指数等来监测居民收入的相对变动状态。建立相对科学、全面的居民收入监测体系的重要作用在于我们准确划定调节对象提供基础资料。

第三,改革收入分配调节资金支出方式

目前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的财政性资金的支出以现金补助为主,这种模式在现实情况中暴露出了一些明显的问题。突出的表现是资金使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充分实现预期目的。比如低收入阶层部分领取补助金者把钱用在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上。为此,我国各级财政可建立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消费的定向补助制度。如凭发票或收据报销定额义务教育学杂费、水电费、医药费、食品支出等。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补助范围。定额标准确定权可由市级财政掌握,省级财政可酌情予以调控。

第四,调整相关税制

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在适度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减少级次、扩大级距并降低税率,特别是3000元?5000元这一区间内的收入应采取低税率政策,因为这一收入区间是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界限,税率过高会抑制中国的消费扩张,反过来削弱经济增长。在房产税方面,可考虑在把房产分类的基础上,把中高档私人住房纳入征税范围,税率从低、征管从严。当然,这要以进一步规范房产交易、清除不合理收费为基础。

第五,在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中设立低收入群体子女高等教育补助金

对低收入群体子女来讲,接受高等教育是能否实现收入阶层转换的基本条件。为此,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以及有条件的市级财政可在教育经费中核定一部分低收入群体子女高等教育补助金。这笔资金可通过教育部门根据一定的原则无偿补助给符合特定条件的已考入大学的低收入群体子女。中央财政的这笔专项资金可向西部地区倾斜,经济发达的省份可把此类资金更多地向省内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倾斜。参考资料:经济日报

网友(2):

你是指的理财吧,这个要根据你的收入和支出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