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
(一)首次签发
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后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首先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其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核对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及病历档案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 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信息齐全,且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一致的,可以直接签发;
2. 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信息一方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不相符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经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签发。
(1)书面情况说明;
(2)信息不符的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3)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3. 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双方信息均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不相符的,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予签发。如需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可参照医疗机构外出生所需程序申请。
(二)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员接生、途中出生以及由未获准开展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个人接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地县级卫生局或受委托的县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 亲子关系声明(附件3);
2. 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3. 该新生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材料之一:
(1)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2)在设有家庭接生员的边远地区,本村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证明》和该接生人员的《家庭接生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带好家长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准生证,起好名字,出院单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
(一)首次签发
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后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首先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其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核对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及病历档案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 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信息齐全,且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一致的,可以直接签发;
2. 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信息一方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不相符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经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签发。
(1)书面情况说明;
(2)信息不符的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3)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3. 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双方信息均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不相符的,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予签发。如需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可参照医疗机构外出生所需程序申请。
(二)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员接生、途中出生以及由未获准开展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个人接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地县级卫生局或受委托的县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 亲子关系声明(附件3);
2. 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3. 该新生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材料之一:
(1)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2)在设有家庭接生员的边远地区,本村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证明》和该接生人员的《家庭接生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