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下单据,除了发票以外的任何单据,都可以使用简称或统称,只要互相不要矛盾即可。所以在发票上,要全面照抄(当然数量和总额可以按实际),但其他单据中对于货物描述一栏,都可只写简称,对你的例子而言,只写Shaft Coupling即可。
这是UCP600中第14.e条款(14.e. In documents other than the commercial invoice,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services or performance, if stated, may be in general terms not conflicting with their description in the credit.)
我们到孟加拉的信用证经验,
就是所有单据的货物描述部分都不加金额。
做过N个孟加拉信用证了,中国银行都没提出过问题。
如果你交单银行是别的银行,可以咨询一下银行
提单一般是要有金额的,原产地一般没有不要紧
跟银行落实一下好些。
其实CO不显示可以的,我觉得没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