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行为人不需要自证无罪。其家属可以不去管它。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要证明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有什么罪,必须拿出裂誉能够相互印证的足够的证据。否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颂源戚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这也是在审判阶段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表现。“从无”即是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对成立犯罪具有专属的认定权,反之,认定野陵无罪也是人民法院应当享有的权利(但并非是专属权利,检察机关也享有无罪认定权)。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得到彻底地贯彻毫无疑问。
如果明逗被人怀疑盗窃一万元顷含钱,警察带到派出所调查是正常的,如果没有证据,警方会在12击剑放人,还你们清白。作为家属,你们完全不用着急,激乎卖假的真不了。
二十四小时后就去要人,警察必须放,否则可以告他。并可要求赔偿
首先要找没有犯罪的证据,要不就等拘留期满。
找证据证明证据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