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是如何规定职工(包括临时工)的养老保险缴纳时间的?

2024年11月16日 02:40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规定如下:

1、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扩展资料: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网友(2):

劳动法规定了养老保险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就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属于社保其中的一项,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缴纳,没有达到转正或工龄才给缴纳一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网友(3):

劳动法对于劳动者只区分试用工和正式工,没有临时工的说法.而不管是什么类型,只要雇佣关系一确立,当月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你所问的那些都是毫无根据的.
实际中不要说试用工了,现在不帮正式工缴纳的都遍地都是,所以实际中不要死啃书本,一般只为正式工交,不帮试用工交都是我们可以默认的方式,如果试用工也交,那么只能说这个单位太好了.没办法,目前环境就是如此.而试用期尽管最高可以是6个月,但是一般不要超过3个月.也就是允许3个月不交社保,这是劳动者维护自己权益的一个底线.如果超过3个月不交,转正也无望,那么就要考虑更换工作岗位,顺便把雇佣方告上去叫他把那3个月补上.大家翻脸的话就没必要吃这亏了.

网友(4):

  临时工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随着劳动法的实施,从法律上已经废止。按现代劳动制度,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没有正式与临时工之分。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用人单位只要用工,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核定标准缴纳社保。

网友(5):

不管是临时工还是正式职工,所在单位都有义务帮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你也有权利要求单位缴纳,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