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批怎么办

2024年11月19日 18:30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但劳动者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当注意四个问题:
  一、提前预告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能造成相对人利益的损害。因而,对相对人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虽然规定,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实的发生。但也同时规定了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减轻或者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30天未满,劳动者不得擅自离职,但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办理解除合同。
  二、书面通知
  书面预告也便于计算时间,交接工作,结算工资,有据可查,减少劳动纠纷。
  实践中劳动者在运用此条法律规定中,常犯的一个错误是把“解除合同通知”,写成“辞工”、“辞职”申请或者,以致于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所谓“辞工”,“辞职”,就是不接受或者不再接受现在的工作或职务,请求离去。既然是请求,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实际上是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单位要约,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因此,劳动者在运用第三十七条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时候,要把握好通知的写法。
  三、人群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劳动者的无法定事实单方解除权,并不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接受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内,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行驶单方解除权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四、送达到位
  书面预告通知要送达到位,用人单位有制度规定送达程序的,应当按用人单位规定办理。用人单位没有规定的,应当送达人力资源部或者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科室。当面送达的,应当保留回执,一般可以一式两份要求接收人员在其中一份签收留存;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不予签署回执或者不予接收的,可以让在场人签字证明或者用影像记录送达情形作为证据。
  采用邮政挂号或者快递送达,一定要在挂号、快递单上标注“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保留底单存查。

网友(2):

  劳动者提出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劳动合同法》37、38、46、47、50条!

网友(3):

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当然用人单位得批,但是劳动者缺乏有效快捷的诉求方法。建议多找些门路,与单位领导协商,以求最快的解决。

网友(4):

好像要1个月内一定要批…

不然你就去告吧

网友(5):

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准备辞职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应继续工作同时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三十天届满,无论单位同意与否,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
除有权得到已工作期间的工资外,还有权要求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