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采取了什么措施来控制统治

2024年11月23日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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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初官僚机构沿袭自元朝。朱元璋进行了改革,在中央废除中书省,明初中书省负责天下政务,其长官为左、右丞相,位高权重,丞相极易与皇帝发生矛盾,明朝时以胡惟庸任相后最甚。胡惟庸势力逐大,威胁皇权。且日益骄横,懈怠政事 。

于是,1380年,朱元璋以擅权枉法的罪名处死了胡惟庸和有关的官员,同时宣布废除中书省,不再设丞相。

军事

在军事上,朱元璋废除了管理全国军事的大都督府,将其分为中、左、前、后、右五军都督府,并和兵部互相牵制。兵部有权颁发命令,但是不直接统率军队,都督府掌管军队的管理和训练,但是没有调遣军队的权力。这样,军权便集于皇帝之手。

经济

朱元璋还鼓励开垦荒地,1370年并下令:北方郡县荒芜田地,不限亩数,全部免三年租税。他还采取强制手段,把人多地少地区的农民迁往地广人稀的地区。

对于垦荒者,由政府供给耕牛、农具和种子;并规定免税三年,所垦之地归垦荒者所有;还规定,农民有田五至十亩的,必须栽种桑、棉、麻各半亩,有田十亩以上者加倍种植。这些措施大大激发了农民垦荒的积极性。

扩展资料:

朱元璋是中国历史上最杰出的君主之一。一生勤于政事,建树颇多,特别是创设了大量的制度典章,不但打下了明朝近三百年基业,促成明朝前期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的局面,还影响到清朝。自明到清,中央集权的政治统治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行政管理制度渐趋完备。

朱元璋最重要的功绩是驱逐胡虏,除暴乱,拯救汉民族,平定天下,废除了蒙古人制定的种族等级及压迫政策,恢复了中华,带领华夏复兴。 

朱元璋胸怀韬略,深谋远虑,善于驾驭战争,掌握主动权。注重招贤纳士,广采众议,严格治军,完善军制,练兵育将,强调将领要识、谋、仁、勇兼备。主张寓兵于农,且耕且战,保持一支强大的武装力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明太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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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削平群雄,统一南北的同时,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着手稳固新建王朝的统治,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和制度,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和发展。在中央废中书省和丞相,政归六部,六部尚书直接听命于皇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大理寺、刑部合称三法司。在地方废行中书省,设立承宣布政使司,又设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合称都、布、按三司,各自直属中央。又创立了卫所制。为削弱将领的军权,于洪武十三年设五军都督府。朱元璋实行安养生息的经济政策,采取奖励垦荒,实行民屯、军屯、商屯等屯田制度,兴修水利,在全国推广桑、麻、棉等经济作物的种植等一系列有利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成功地使明社会经济较快地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他还下令清丈土地,编制赋役黄册、鱼鳞图册,建立里甲及粮长制,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他的限制和打击旧豪族地主、规定工匠轮班制、放松对手工业者的人身控制等政策,对恢复和发展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也起了促进作用。为充实官僚机构,朱元璋采取荐举、学校、科举三途并用的办法选取官吏。他鉴于元代官吏贪污腐败以至亡国的教训,决意整顿吏治。甚至以剥皮囊草来惩办贪官污吏,办法之严酷为历史上所罕见。他的厉行整顿虽有一定效果,但因其性格猜忌多疑,也滥杀了不少无辜。为强化皇权,解决统治阶极内部矛盾,朱元璋借胡惟庸案、蓝玉案大肆诛戮功臣;为保证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他制订了《明律》和《大诰》,还特别设立锦衣卫特务机构。

明初,朱元璋还实行分封制,将24个儿子和1个从孙分封到全国各地,以巩固统治。由于北元回归大漠后保有相当强的军事力量,对明朝北部形成极大威胁,故朱元璋分布在北方边防线上的塞王兵力尤为雄厚,洪武后期,这些塞王已掌握边防军事指挥权,防止了军权旁落。但他的第四子朱棣(见明成祖)后来却因此夺得他的继承者建文帝的皇位(见靖难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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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即位后,就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

首先改变了中央和地方的政权机构。在中央机构中,废去中书省和丞相,分相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使六部直属于皇帝③。又以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分掌兵事,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典刑狱,使其互相牵制,一切兵刑大权也都总揽于皇帝。在地方机构中,废除了元代的行中书省,在全国设十三布政使司(俗称省)①。并把各省的兵、民、钱、谷分别由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管理,布政使掌民政,按察使掌刑,都指挥使掌兵,叫作“三司”。元朝未年,行中书省的丞相无所不统,明初则分权于三司。明太祖为了加强监察机构的职能,在都察院下设监察御史。监察御史出为巡按御史,代皇帝巡视地方,弹劾官吏,监察民情。此外,还设立通政司处理臣民的章奏,规定除田土、诉讼之争,一般民户皆可上书言事。上述对行政机构的调整和改革,表明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明初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明朝政府又施行了比唐、宋更为完备的学校制度和科举制度。学校分为国子学和府州县学两种,国子学的学生叫作监生,监生大多数都是官僚地主的子弟,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土司的子弟。学校结业后可直接作官或通过科举作官。洪武时,很多监生经过短期的学习,即调往各地“历事”②,有的被超摧为布政使、按察使等官吏。洪武三年(1370年),明朝政府设科举,规定以八股文取士。八股取士是洪武初年由朱元璋与刘基共同商定提出的,“其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③,考试专以四书五经命题,四书要以朱熹的注为依据。这样就把知识分子的思想限制在程朱理学之内。明朝政府还不断扩充科举的名额,洪武十八年(1385年)一次会试录取至四百七十二人④,从此有更多的地主子弟通过考试参加到政府的机构中来。

为了加强国家的武装力量,明太祖创设了卫所制度。明朝的军队约有一百八十万,都编制在卫所之中,卫所遍布全国各地,大抵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一千一百二十人为一千户所,一百一十二人为一百户所,卫所设有卫指挥、千户、百户等官。军士皆别立户籍,叫作军户,军户是世袭的,一经签派为兵,就不能随意脱籍①。明朝规定,军户皆由国家分给土地,今其屯田自养,平时军士由卫所军官负贡操练、屯田,一遇国家有事,则拨归兵部派遣的总兵官统领,这样,兵部、都督府、总兵官都不能独专军权。

明太祖和他的臣属用了长达二十余年的时间制定“大明律”。大明律反映了佃农、雇工、奴婢对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比以前略有松弛,但是更重要的是明朝政府在明律中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把地主阶级的特权巩固下来。为了维护地主阶级国家的统治,明律规定封建国家有权逮捕逃户,有权屠杀反对政府的人民,凡明律所谓的“谋反大逆”,不论首从,都要凌迟处死,凡有“造妖言”和“劫囚”的人,在被发觉之后,也要洽以死罪。明律还规定擅专铨选、纠结朋党者斩,这些律令都是以前没有的②。明太祖在明律外又颁布了《大诰》三编,其中多记载了有关打击豪强、惩治贪污以及防止人民流亡的事例和律令,从这些律令中也可以看出,明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比以前更加强化了。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的加强最突出是表现在对人民的严格控制上。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朝政府经过普遍的户口调查,编制了黄册,详细登记了各地居民的丁口与产业情况。平时人口的增减、产业的变迁都要呈报政府登入黄册备案,每年由政府审定一次③。洪武二十年(1387年),明朝政府又经过普遍丈量土地,编制了鱼鳞册,详细记载每乡每户土地的亩数和方圆四至,并绘制成图④。明朝政府即根据黄册和鱼鳞册来限制人民的迁徙和进行赋税徭役的剥削,豪强富户隐匿土地和户口的情况也相对减少了。此外,明朝政府在调查户口、丈量土地的基础上又施行了里甲制和关津制。里甲是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一里又分为十甲,里设里长,甲设甲长。里甲内的人民都要互相知保,不得隐藏户口,亦不得任意流徒。关津制是在全国“冲要去处”分设巡检司盘查行人,没有政府颁行的路引不能放行,越渡者以逃民律论。里甲制和关津制把人民牢固束缚在土地上,强制他们屈从于地主和封建国家的统治,不能离开乡土一步。

明太祖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的过程中,对某些地区的豪强地主进行了打击,他曾经籍没苏州、嘉兴、松江、湖州等地的豪族富民的土地①,并把他们中的几万户强行迁徒到南京、临濠地方。又在南京抄杀了豪民一百七十余家,这些人在京城与官府勾结,私设公堂,隐匿逃犯,这当然是与专制政权不能相容的②。为了扫除君主集权的障碍,明太祖对功臣曾两次大肆杀戮。洪武十三年(1380年)丞相胡惟庸一案,牵连被杀的功臣达三万余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蓝玉一案,牵连被杀的也有一万五千余人。明太祖对贪官污吏也进行了严厉的惩罚。洪武十八年(1385年),户部侍郎郭桓等吞没浙西秋粮事发,官吏数百人被处死刑,下狱的达数万人,追赃达数百万石③。这一系列的措施,大大加强了中央政府和皇帝的权力,打击了豪强势力,整肃了吏治,也起了抑制兼并、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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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极端化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进一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获得高度发展。

(1)行政方面,在中央,明太祖借口胡惟庸案,撤销中书省和丞相,把相权分给六部,还设殿阁大学士,备皇帝顾问。在地方,明太祖为加强对地方控制,废行省,设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管地方行政、司法、和军政。三司长官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影响:丞相的废除意味着皇权的进一步加强。从体制上保证了君主的绝对权威;明成祖时,形成内阁制度,中央和地方的政权完全由皇帝控制。

(2)军事方面,在中央,明太祖设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共管兵权,相互牵制。明太祖又创立了卫所制度,各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统由中央五军都督府管辖。影响:使兵部、都督府和卫所总兵将官都不能专军权,军权集中在皇帝手里。

朱元璋(公元1328--1398年)

(3)监察方面,明太祖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作为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与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合称“三法司”。“三法司”不能决断的案件,由皇帝裁决。为了监视官吏和镇压人民反抗,明太祖设立锦衣卫,明成祖时设立“东厂”,明朝中期又设立“西厂”,锦衣卫、东厂、西厂都是特务机构,合称“厂卫”,明朝还有一种叫“廷杖”的刑罚,即皇帝在殿廷杖责官员。影响:使国家司法权集中在皇帝手里,厂卫机构的设立是明朝君主专制空前加强的表现。

(4)学校和科举,明代学校用以培育人才,科举用以登进人才。学校在中央称为国子监,又名国学、太学。在地方上的为府、州、县学。在科举考试方面,考试分为两级,低一级的是乡试,高一级的是会试和殿试。考试的内容是儒学的四书、五经,应考者不许发挥独立见解,文体为“八股文”。影响:八股取士束缚了知识分子的思想,加强了封建君主专制。

(5)《大明律》和《大诰》。修订法律,严刑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