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规定员工得了重大疾病之后,合同期满后原单位要解除聘用,员工可以得到什么样的经济补偿。

得了慢病,医疗期满后,原单位不想聘用我了,我应该怎么办?
2024年11月28日 10:57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根据劳动相关法律吃规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并非自动解除,而是需要顺延到医疗期满。

劳动者可以获得1、医疗期工资,2、经济补偿金;3、医疗补助费
1、医疗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2、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网友(2):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形,如果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那你就没办法回公司上班了。但公司应该给你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和6个月医疗补助费,如是重病的话,应该再补偿3个月的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