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由于增值税是差额税,销项税和进项税的差额才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货物增值了才缴纳税,你购进货物用于生产销售,目的是为了货物的增值,你获取利润,那么卖出商品时就要缴纳增值税,而你购进这些用于货物生产的原材料的税额就可以抵扣。而像你所说的用于在建工程,就是属于改变用途的。当然,进项税转出的前提是你购进的货物已经进行了认证并做进项税抵扣,如果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本身就没认证抵扣,那么也不存在“转出”一说。类似的情况还有用于管理和员工福利方面的货物。
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合格后,可以申报抵扣。对于改变用途的(非生产用),其进项税要做转出处理。一般是指,外购的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用于职工福利,用于对外投资,用于对外捐赠,这些都不是用于应税产品的,没有最终形成应税的产品,使得企业应该生产的产品少了,而最终导致制造出的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减少了,所以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