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已有人从法条对上述做出解答,以下本人从法理角度作出分析:
(1)客车公司应赔偿李某的拿简损失 因为他与客车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而客车公司违反了合同中的注意义务,应承担责任。
(2)不赔偿张某的医疗费 因为张某和客车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仅是与客车司机认识搭顺车,是一种友谊行为,不属于合同法中的合同关系,因此,如果张某以合同关系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张某可以以侵权之诉请求。
(3)不赔偿,首先合同强调一种对价行为,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上述案例中陈某并没有支付票价,因此他和客车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是唤敏乎一种强行进入公车的违法行为。因此客车和悉公司不承担其医药费。
1、赔偿李,要安全送到目的地,《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携冲姿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辩绝的无票旅客。赔,;货物不赔偿, 第三百零三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赔偿,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判祥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3、不赔偿,非法上车 ,合同不成了。 第二百九十四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