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其中,(1)(2)属于“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为“意思表示不真实”;(4)-(7)为内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另外,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事行为无效,自始无效。产生集中结果:
1,在单务合同中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单方返还;
2,双务合同中取得的产出,应当双方返还;
3,返还的数额,应以全部为原则。
损失的问题:
1,一方有过错的,过错方赔偿;
2,双方都有过错的,互补赔偿;
该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
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场合应将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对象是取得的财产,包括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又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注意:合同法没有把主体资格不合格,以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损害国家以外人的利益等合同置于无效,而是规定在可撤销行为中。民法通则规定的属于无效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这个条文基本已经失去其意义了。
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含义是:(1)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2)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3)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易言之,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意思表示无效,而不是该行为完全没有法律效力。
是指无效的民事行为和撤销的民事行为在部分地或者全部实施后,行为人相应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或者被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 第一,返还财产。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应当通过一方或者双方返还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如故。 第二,赔偿损失。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如给对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无效民事行为如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 以上三种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你指的是民事行为中的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然、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有以下3大类: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3.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其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