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所得税是否=利润总额*25% 企业所得税

2024年11月17日 09:58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利润总额*25%,而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税率来进行计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网友(2):

可以是利润总额*25% 。
前提是利润总额要考虑应调整额。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应调整额*25% 。
应调整额=利润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网友(3):

不是,应该是应交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肯定是不一样的,存在纳税调整,如果你季度预缴的话,可以按照利润总额*0.25,但是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一定要将利润总额调整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税款,多退少补。

网友(4):

要看是按季度预交 还是年度汇算清缴的。
如果你是季度预交的,本季度应缴所得税=利润总额*0.25-本年度已经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当年收入的所得税)
如果是汇算清缴的话,那就是(利润总额+调整所得金额)*0.25 - 本年度已经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网友(5):

不完全正确,应该是: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调整额)*25%=应缴企业所得税
所谓调整额就是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额。呵呵,希望你能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