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退休以后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有什么补助政策??

2024年10月28日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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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以下内容来自网络 第十五条  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行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护理补贴。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补助。符合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七条  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挂号免交普通挂号费。鼓励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适当减免检查、治疗、住院等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残疾人申请廉租房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计划并给予补贴。对农村残疾人免收房屋、宅基地权证工本费。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由拆迁人协助搬迁。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九条  残疾人免费参观、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但举办体育比赛、大型商业性活动时除外。前款规定场所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优先购票,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公共停车场所免收残疾人车辆停放费。有关部门和行人应当为残疾人车辆通行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农村残疾人、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担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残疾人投靠父母、残疾人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残疾人家庭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规定给予优惠。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自来水、煤(天然)气等,只收取工料费。鼓励网络经营单位对残疾人使用网络给予优惠。

网友(2):

残疾人退休后可享受退休待遇,其次由民政行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范围。在看病就医可免交普通挂号费,而且残疾人可申请廉租房。

一、国家和社会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采取的措施:

1.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2.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3.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4.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

二、国家和社会对保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职责:

1.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3.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兴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网友(3):

  残疾人的概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和社会为了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主要采取哪些措施?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2)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3)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4)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相对于普通的大众读物和传播方式,特殊读物和特殊的文艺演出、体育活动,对于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编辑本段]什么是残疾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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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和社会对保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有哪些职责?
  (1)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3)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兴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扶助,包括在政策、物质和精神等不同方面提供扶持和帮助。救济,则是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一定劳动能力,但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接济、补助。供养,是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国家、集体和社会组织对他们实行长期供养、救济。而举办福利安置收养机构,则是安置收养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一种有效途径。
  [编辑本段]残疾人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一般采取个人投保、集体办理、集体和个人共同投保等方式,帮助残疾人办理社会保险。重度残疾人、被监护的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则需要由其法定扶养人、监护人代为办理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育、年老、患病、负伤、残疾、失业、死亡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是解除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本人的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
  [编辑本段]残疾人能否驾车?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09年12月17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规定中放宽了对残疾人的驾车限制,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残疾人申请专用驾驶证,将于明年4月1号起正式施行。
  这次新的修订对于残疾人驾车取消了很多的限制,通过这次修订,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是丧失运动功能但是能自主坐立的残疾人可以申领残疾人专用的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的驾驶证;同时也允许手指末节残缺、或者是右手拇指缺失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小型汽车的驾驶证;允许有听力障碍,但是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小型汽车的驾驶证。
  在允许残疾人驾驶专用小型车的载客汽车的同时,如何保障残疾人的出行安全尤为重要,所以新规定当中明确了右下肢、双下肢的残疾人在申请驾驶汽车的时候应该到省级卫生主管部门专门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他们残疾程度和坐立能力还有驾驶车的操作能力进行专门的评估。并且驾驶证每三年换征的时候,应当把身体检查重新进行一次,并且在由专门机构或者专门的技术人员安装和拆卸他们的专用汽车的辅助装置,同时听力障碍的残疾人在驾驶车辆的时候应该佩戴助听设备。
  [编辑本段]对残疾人实行特别照顾的规定有哪些?
  (1)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2)残疾人搭乘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船、渡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方便和照顾;对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
  (3)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凡是盲人读物邮件,都应当免费寄递;
  (4)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国家日益注重通过立法手段保护残疾人利益,给予残疾人尽可能多的照顾,防止残疾人遭社会淘汰,避免对残疾人的歧视,并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
  [编辑本段]残疾人需要服兵役吗?
  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此外,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应当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 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除有严重残疾、严重生理缺限或者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兵役法》的规定服兵役。
  [编辑本段]如何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为残疾人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这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国家和社会应当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不断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良好的环境,包括社会物质环境和社会精神环境两个方面:
  (1)社会物质环境: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2)社会精神环境: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2004年4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4年5月16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要如何做到机会均等?
  (1)立法上要平等:
  在制定法律法规各项政策时,避免对残疾人行使公民各项权利和自由产生不利影响,消除歧视,确保其获得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机会。
  (2)就业机会平等:
  大多数残疾人具有劳动能力,加以帮助可按现行的工作标准从事工作,保证其平等的参与就业,可增强其自主能力,而经济独立是获得其他平等机会的基础。
  (3)平等的享有环境:
  对一个人日常生活影响的最主要因素是环境,残疾人应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物质环境。
  (4)教育和培训机会平等:
  残疾人有权与其他公民一样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建立专门的教育机构,保证他们平等的接受教和培训。
  (5)平等的履行义务:
  享有同等的权利,应承担同等的义务,国家社会为其创造条件,使其能够承担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
  [编辑本段]什么是残疾人的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
  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是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取得法律保护和救助的前提。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应该享有的特殊权利。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诉权,是指公民在其权利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提起诉讼权则属于司法救济权利的范畴。赋予受到侵害的残疾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是完全必要的。
  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2)民事责任:残疾人的民事权利以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为主要内容,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有十种方式:(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3)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于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残疾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侮辱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有关虐待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申诉、起诉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往往都有时效的限制,例如,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则是一年。
  [编辑本段]如何保护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我国法律充分保护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能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都应依法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目前,我国残疾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的年限原则上与当地健全儿童相同,各类特殊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类残疾儿童教育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年限规定。
  ● 尽管残疾儿童有种种不同的残疾情况,但接受教育是他们共同的要求,也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保护、实现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我国的一贯政策。
  著名残疾人:张海迪,桑兰,海伦.凯勒,贝多芬。
  [编辑本段]中国残疾人事业展望
  我国残疾人事业起点低、基础弱,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不小差距,贫困残疾人约占全国贫困人口的三分之一,残疾人在基本需求方面仍面临相当多的困难和问题。与国家发展的阶段性目标相适应,残疾人事业跨世纪的奋斗目标大体是:
  本世纪内,全面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规定的任务目标:残疾人温饱问题基本解决;残疾人普遍开展康复训练,同时通过实施一批重点工程,使300万残疾人得到康复;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0%,可以就业的残疾人基本得到职业培训;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左右;残疾人广泛参与社会生活;系统开展残疾预防,努力减少残疾发生。
  到2010年,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缩小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稳定解决残疾人的温饱,并使相当一部分残疾人的生活达到小康水平。
  到下个世纪中叶,使残疾人事业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体同步,残疾人状况有更大的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基本得到体现。
  为完成上述目标,特别要做好以下工作:
  把扶贫解困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温饱,是人生存的起码条件。残联工作千头万绪,保障残疾人温饱首当其要。这项工作做不好,上影响国家大局,有负政府的重托;下愧对残疾人,有失残疾人的信赖。我们务必高度重视。要将解决残疾人温饱问题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计划和社会保障制度,统一安排,同步实施,并予以特别扶助。各级残联,要协助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
  以按比例就业为重点推进残疾人劳动就业
  各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战略性举措,也是各级残联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全面分散推行按比例就业,继续稳定福利企业,鼓励残疾人个体从业,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同时,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尽量不使已就业的残疾人下岗。
  抓好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对提高残疾人素质至关重要,是残疾人教育工作的重点。将会同教育部适时召开第三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推进残疾人义务教育的发展,特别要大力推广盲童随普通班就读,提高盲童入学率。要通过多种渠道,抓好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残疾人实用生产技术培训。
  加强康复训练和服务
  在诸多康复手段中,康复训练适应面广、简便易行。绝大多数残疾人,都可以通过康复训练,补偿功能,增强能力。要着力向残疾人普及康复知识,传授训练方法,提供经济适用的辅助用具,指导和帮助广大残疾人在家庭和社区进行自我训练。
  进一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结合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多种形式扶残助残。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建设审批程序,推广适用的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人、妇女和儿童出行提供便利。还要办好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在第七届“远南”残疾人运动会和第十一届残疾人奥运会上,再创佳绩,为国争光。

  [编辑本段]中国残疾人分类标准
  制订残疾标准的原则有二:
  1、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 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
  2、为利于国际学术交流和资料的互相比较 凡是已经有国际统一标准的,尽量和国 际统一标准取得一致;对没有国际统一标准的,自行制订。 因此,我国制订的五类残疾标准中的视力残疾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标准与国际标准基 本一致;智力残疾标准也是一致的;肢体残疾标准则是自行制定的;精神残疾标准也是参 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精神病分级标准而自行制订的。
  1987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五类残疾的定义及分级标准如下:
  一
  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视力残疾的分级 见表1-1。
  ⒈盲 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自: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⒉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表1-1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级别好眼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0.05--0.02,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0.1--0.05
  二级低视力<0.3~0.1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二听力语言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听力语言残疾包括:
  a.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即聋又哑);
  b.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
  c.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尖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表1-2)。
  ⒈聋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或等于91分贝(dB,听力级,下同)
  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等于或小于90分贝。
  ⒉重听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等于或小平70分贝。
  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55分贝。
  ⒊单纯的语言残疾不分级
  表1-2听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级别听力损失程度
  聋一级聋≥91dB
  二级聋90-71dB
  重听一级重听70-56dB
  二级重听55-41dB
  注:1.上述"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是指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HZ)的平均数。
  2.聋和重听均指双耳,若双耳听力损失程度不同,则以听力均失轻的一耳为准。
  3.若一耳系聋或重听,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等于或小于40分贝的,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
  三 智力残疾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力发育成熟之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明显衰退。
  为了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精神发育迟滞协会的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 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引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仅在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二级智力残疾(重度) 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即使经过训练,生活能力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差。
  三级智力残疾
  (中度) 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与使用技能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作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知识,但是阅读和计算能力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四级智力残疾
  (轻度) 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殊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注:智力商数(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所测量得到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即:IQ-智龄/实际年龄×100,不同的智力测定方法,有不同的IQ值,但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四 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
  ①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②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③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④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级 a. 四肢瘫痪、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c.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 a.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b.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 a.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b.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c. 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级 a.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c.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d.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e.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 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 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4) 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侧凸。
  五 精神残疾 : 精神残疾是指患者患精神病的病情持续一年以上未愈,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
  精神残疾包括:
  ①脑器质性、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
  ②中毒性精神障碍,包括药物、酒精依赖;
  ③精神分裂症;
  ④情感性、偏执性、反应性、分裂情感性、周期性精神病等造成的残疾。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所列10个问题的评分来划分精神残疾的登记:
  一级(极重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3个或3个以上问题被评为"2分"的。
  二级(重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三级(中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只有1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四级(轻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或2个以上问题被评为"1分"的。
  以下情况不属于精神残疾范围:
  1) 精神病人持续患病时间不满一年的。
  2) 在《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只有1个问题被评为"1分"或个提均被评为"0分"的。
  注:由于对《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的使用,需要专业的精神病医生来操作,为避免不必要的错误或误会,这里不公布《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请原谅!
  残疾是为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付出的代价---残疾人不是废物,是社会有功之臣,残疾人事业是光明的事业
  现在有很多人歧视残疾人,说他们是社会的拖累,废物之类。其实我想说,大多数残疾人,特别是因为各种事故致残的残疾人,不但不是废物,而且是社会的有功之臣
  残疾人的残疾是为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付出的代价。
  没有先天弱智、先天畸形,人类又怎么会懂得优生和近亲何以不能婚配呢?
  没有对各种疾病的患者的研究,人类又怎么能研究这种疾病从而发明预防疾病的办法呢?
  没有医疗事故和药物致盲致聋,人类又怎么会懂得针不能乱打,药不能乱吃,怎么会建立药物说明书制度呢?
  没有交通事故引起的残疾,人类又怎么会研究出在十字路口装红绿灯,禁止酒后驾驶和超速行驶等交通规则?从而避免更多的人受害呢?
  残疾是在人类繁衍及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是一部分人的残疾和痛苦,换来了更多人的躯体和心智的健全,换来了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他们不但不是废物,而且是社会的功臣。想想这个事实就会明白: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平等对待残疾人,这不但是一种道德要求,一种文明的表现,也是所有人类有良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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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4):

如果有退休金就没有什么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