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一切险是为了满足各类工程的特殊风险要求而开发的险种,是包括工程所发生的意外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用于工程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保险人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
1、洪水、地震、暴风雨、山崩、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2、爆炸、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火灾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3、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过失、恶意行为,原材料缺陷和工艺不善等人为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扩展资料: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由下列各项所直接或间接引起、引发或扩大的损失、损害及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战争、侵略、外敌入侵行为、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内战、暴乱、革命、兵变、叛乱、暴动、罢工、停工、民众骚乱、军事或篡权势力、恶意的群体或代表任何政治组织或与其有关的群体的破坏行为、阴谋、没收、征用、在法律上或事实存在的政府或公共权力机关命令所为的征用、破坏或毁灭;
2、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3、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疏忽;
4、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
在任何诉讼或其它法律程序中,如保险人根据上述除外责任第一款规定,认为某一损失、损害或责任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赔偿范围,而被保险人认为属于本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的,则被保险人应负举证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用于工程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一切险不赔偿范围有:
1、故意行为
2、战争、罢工
3、核污染。
4、停工
5、设计错误
6、自然磨损
7、非外力引起的设备本身失灵
8、领公用牌照的运输工具
9、文件、帐单、现金等。
一切险赔偿范围包括除上述不不赔偿范围外的工程上的所有人员、财产、危险。
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时可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用于由于施工意外而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如果需要打官司而支付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