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病假工资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24-11-07 13:30:33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有法律法规规定:病假工资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如下:

第58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扩展资料

上海企业在医疗期内应给予员工的待遇如下:

1、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 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网友(2):

若你的工资超过当地最低标准,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医疗期间连续在三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每月发给其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连续医疗期间在三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但连续停工医疗期间以六个月为限,超过六个月者按丙款残废退职待遇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
第一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一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第一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负伤停止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百分之五十;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网友(3):

网友(4):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网友(5):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