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现代物流和委托配送的区别:两者的物流模式不同。
综观现今中国物流行业中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营业态主要有两种:
一、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委托,根据客户提出要求处理相关货物。
其实这种业态的经营模式实质是一个委托的法律关系,从物流学理意义上属于初级业态。其表现形式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根据委托事项支付一定费用,受托人(物流企业)根据实际成本加上利润收受费用并提供相应服务。如果委托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致使受托人设备和其他委托人设备,货物造成损失的,且受托人已尽了审查义务(《合同法》406条受托人有关义务),受托人免责,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第三人直接向有过错的委托人追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是往往根据委托合同有关条款加以调整。如《合同法》407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故第三方物流的初级业态实质是委托法律关系。目前中国物流刚刚起步,因此大多数物流企业都是基于这层委托关系而成立的。
二、另外一种模式是物流企业根据客户要求,以物流企业名义向外寻求供应商、代理商、分销商,同时又向客户提供相应的仓储、运输、包装等服务,为客户设计物流计划。
该模式往往是从事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通过与固定客户(通常是连锁企业)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以物流企业名义与生产建立广泛的商品关系,是第三方物流和终端客户建立长时间联盟合作。这种经营模式是第三方物流的高级经营业态。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代理关系,只要是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其与行纪最根本区别在于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活动,因而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不能对抗委托人。实践中,生产企业,供应商等上家都与第三方物流企业有买断,代理关系并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终端客户定单进行处理,配送,加工等。可以看出在这种模式下,第三人明知物流企业其实是某终端客户的代理人,只不过第三方物流企业没有以终端客户名义而以自己名义与其发生关系,责任由最终客户承担。需要指出的是在此过程中,物流企业为了自己利益越权代理,行为无效。而且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终端客户损失,由第三人直接向终端客户承担责任。
第三方物流是指既承包供方物流、又承包需方物流的专业化物流,一般以合同方式规定这种承包形式,因此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物流(Contract logistics)。
第三方物流配送模式是指由物流劳务的供方、需方之外的第三方去完成物流服务的物流运作方式。
第三方就是指提供物流交易双方的部分或全部物流功能的外部服务提供者,是物流专业化的一种形式。企业不拥有自己的任何物流实体,将商品采购、储存和配送都交由第三方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