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时,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2、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扩展资料:
转移所需材料: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机动车登记规定
车辆转籍手续办理分以下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为:车主为同一人,即甲的车从A地转入B地。
车主带上相关资料先在A地车管所提档办理转出,同时在车管所办理一张临时牌照,开车到B地车管所办理转入上牌。
2、第二种情况为:甲的车从A地转入B地给乙(车主姓名有改变)
这种情况大致为甲的车,现在想从A地转入B地,在B地把车辆上到乙的户上面,这个过程中就会多一个车辆过户的过程,需要先过户给乙,再办理车辆转出转入。
车辆转出所需资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异地需要居住证)
(3)单位提供委托书加盖公章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号牌
车辆转入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异地需暂住证),单位需提供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档案》
(4)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5)机动车标准照片两张
(6)原机动车所在地封存档案袋
(7)行驶证正本
(8)临牌
在相同的车辆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由于买卖或转让使用权而更换车主时称为过户。
车辆由本市调至外地,需要改变隶属的车辆管理机关而办理的登记称为转籍。
车辆过户一般不需要更换号牌和行驶证。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凭双方单位介绍信和行驶证及时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异动登记。
在此之前,须填写《机动车过户审批申请表》,一式两份,写明申请过户的原因。加盖车主和新车主印章(外地车可凭单位证明),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凭当地旧车交易所的交易发票(经工商行政部门验证盖章)或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凭证,结清养路费后,可办理过户手续。车管部门将变更内容分别在行驶证和机动车检验异动登记表上鉴注并盖章。车辆使用年限距报废条件2年以内的,不准办理过户手续。
车辆转籍必须更换号牌和行驶证,且应该分别在两个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转出手续的办理
车主凭介绍信及其他相关证明(如调令、交易发票)填写《机动车过户审批申请表》,办理转籍手续。
车辆经安全检查合格后,公安车管部门将收缴原号牌及行驶证,并在其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申请表》的变更登记栏内签注转至某省某地公安处(局)车辆管理所,并加盖发牌机关印章,连同《机动车转出通知单》装入档案,密封后邮寄或交车主本人带到新的车辆管理所办落户手续。
车辆管理部门发给车主临时号牌,以便行驶至新的车主地址。
转入手续
机动车到达目的地后,车主凭单位证明及密封的车辆档案,到新籍车辆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申请转入手续。
车辆管理机关启封车辆档案,收缴临时号牌,并对车辆进行认定和检查,经审核车辆技术档案无误后,核发号牌和行车执照。
有下列情况者,车辆不准转籍:
当年或上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或未进行年检的车辆一律不能办理转出或转入手续。
车辆使用年限距报废条件2年以内的,不准办理转籍手续。
凡发生交通事故或刑事、经济案件中涉及车主尚未结案处理的车辆,或车辆产权、使用性质与档案记录不相符的,不能办理转籍手续。
先在北京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转籍(转出)手续,领取车辆档案袋,回唐山办理外省市机动车转籍(转入)手续。
一、办事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2、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3、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4、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5、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6、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7、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8、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9、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10、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11、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12、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3、机动车自转出之日起,90日内未到本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的。
14、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转移登记的提供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档案。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市的提供法定证明、凭证。
(六)《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得涂改)。
(七)交验机动车。
(八)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且在《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上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字。
(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第三联原件。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符合转入条件的《机动车档案袋》、《机动车登记证书》及相应凭证办理。
(二)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或影像件)和发动机号码拓印膜粘贴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背面,确认机动车。
(三)审核完毕后,到国家税务部门更换车辆购置税税单。
(四)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到窗口提交上述资料进行登记申请,领取《待办单》。
(六)凭《待办单》等待选号,并在选号完毕后确认车辆牌号,付牌证费后领取《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
(七)凭付费凭证及《发牌通知单》领取机动车号牌。安装号牌,车辆需拍两张照片制作《机动车行驶证》,并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四、收费标准:
(一)牌照费:汽车100元/副;(二)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本
五、办结时限:手续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办结。
车辆提档过户需要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