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郴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并提供以下材料:
(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需提供:毕业证(肄业证);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需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需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需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注销失业登记
(1)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如实向发放《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告,并由该中心注销其失业登记:①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④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⑤其他经审核确认处于非失业状态的。
(2)出现下列情况的,原发放《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其《登记证》予以注销,并收回《登记证》:
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的;
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死亡的;④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于百度百科《就业失业证》
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
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
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进行失业登记;
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国土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
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