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事故源自于无伤害事故,无伤害事故可以理解,但未遂事故在国内法律中找不到法律依据。
法律上没这个概念,这是一个常见的错误用法。分析它毫无意义。
“事故”是一个使人遭受伤亡(包括急性中毒)和使人的行动暂时中断或永久性中断,或者造成财产损毁的事件。
“未遂”是没有发生损害结果。
未遂事故只是没法律常识的人用来描述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未遂事故”这个概念,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也没有“未遂事故”的定义。因此,“未遂事故”的提法更显得没有依据,没有道理。
未遂,也就没有办成。安全事故未遂,交通事故未遂,抢劫未遂,强奸未遂,杀人未遂,放火未遂等等。
不知道你要问的是哪方面的,分析未遂和既遂是要区分罪和非罪,罪轻于最重;主管恶意的大小,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最后影响到整个事件的轻重缓急,惩罚的轻重。这就是为什么要分析未遂。特别是在公安机关笔录中,未遂对当事人日后的定案和判决多有决定性的做用。
根据海因法则”(Heinrich’s Law),多次的未遂事故,必然存在着重大事故,所以,控制住未遂事故,减少事故发生的分子,增大事故发生的分母,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证零事故的发生。
海因法则又称“海因里希安全法则”或“海因里希事故法则”,是美国著名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提出的300∶29∶1法则,是根据国际上工伤事故概率统计分析得出的一项安全法则。该法则认为:一起重大的安全事故背后有29 个轻微事故,每个轻微事故背后有300 个事故苗头,每个苗头背后约有1000 个事故隐患,也就是说众多微小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只要任其发展都有可能酿成一起重大事故。这一法则虽然是为保险公司提供经营思路,但它所揭示的“事故背后有苗头,苗头背后有隐患”的规律,却适用于众多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