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不外乎以下三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涉及监理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因此,建设监理是针对工程项目展开的,其范围含以下两个方面。
(1)建设监理覆盖我国所有的工程项目。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接受政府监理。无论是内资项目还是外资项目,或是一般工业与民用项目,一旦这个项目成立,政府有关部门即按照职责分工,从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方面,对它进行强制性监理。
所有建设工程均允许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政府有规定的秘密工程除外)。根据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步骤,我国现阶段应委托社会监理的工程项目是:国家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技改工程项目。鼓励集体、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也实行监理。
(2)建设监理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都可分为建设前期阶段和工程实施阶段。
政府以贯彻国家投资计划、提高投资效益和维护公众利益为目的,从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把建设全过程都纳入监督的控制之下,实施强制性监理。按照我国当前的部门分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监理
监理不到位,可以从刑事、民事、行政和三个角度来承担责任。
1、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型,并处罚金。这就是所谓的犯了“工程得大安全事故罪”。
当监理单位故意串通或指令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设计)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作为委托合同的主体,监理单位必须对其在委托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违约,如果委托合同有约定时,监理单位应该根据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制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二十六条约定,监理单位对委托人的“累计赔偿不应超过监理报酬的总额(除出税金)”。
3、行政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规章也都有类似的行政处罚规定。
综上所述,建设监理不到位的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类。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和监理责任人员,要承担刑罚的后果。
工程没有的出问题,我看他什么责任也不负,要是出了问题,根据问题的大小,也有经济责任、吊销监理资格证等,最小就是相办法弥补回来就是了。
监理部履行职责,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按监理合同中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