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2024年11月28日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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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或者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渌口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参考资料来源:教育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网友(2):

要看具体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此,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不是未满18岁的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生活中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权利的行使上的基本上没有区别(除特殊情况存在)。

换句话说,如果此人的情况符合此款,与已满18周岁公民行使一样的权利。

扩展资料:

在我国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的规定会有所不同。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网友(3):

刑事犯罪是有刑事责任年龄限制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网友(4):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我国刑法理论中

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

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

例,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

别,本文试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探讨未成年人犯罪与刑罚的特点。
一、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刑事责任年龄在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都有所规定。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关

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虽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成长的实际情

况以及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从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辨

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划

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我国刑法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

程以及各类犯罪情况的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在刑法第17条中

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

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

,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

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

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

对接近14周岁,如12-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

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

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

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

,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

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

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

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
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具有重要意

义,它涉及到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

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在这方面,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④
1、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一律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

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如何理解和计算“周岁”。首先,周岁是指根据国际惯例用公历的年、月、日

计算出来的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根据民间的农历或其它历计算出来的“虚

岁”。其次,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计算,是指行为人过了周岁生日的

第2天起,才认为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例如,行为人于1986年1月1日出

生,至2000年1月2日为已满14周岁,至2002年1月2日为已满16周岁,至2004年1月

2日为已满18周岁。反之,即使是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也应视为不满

14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同理,对16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只能令

其对法定的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18周岁生日当天犯罪的,应视为不满18周岁

,应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3、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能否突破?例如,对即将满14周岁,甚

至差几天就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行为,

甚至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可否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即将满18

周岁的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死刑?我们认为,法律在对未成年人定

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

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允许突破这种界限,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就失去了其

限制作用,也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
(三)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

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在这款中,刑法规定了处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仅对8种

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但刑法实施后,学者们又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推导

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了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外,还应对以下

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它们是:奸淫幼女罪;决水罪;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

绑架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斗

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携带凶器抢夺的

;犯盗窃、诈骗、抢夺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

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
从学者们推导出的上述犯罪看,可以将其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刑法分则中已明

文规定,应当按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论处的

,属于转化型的犯罪。如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

强奸论,从重处罚。”又如刑法第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处罚。”这类转化型的犯罪有:奸淫幼女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斗殴,

致人重伤、死亡的;携带凶器抢夺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的,为窝藏赃物,抗

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另一类是学者们根据

刑法分则在罪名上的排列,以及罪行的严重程度而推论出来的。如走私、运输、

制造毒品罪,在刑法第347条中,是与贩卖毒品并列的,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

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也要负刑事责任。②又如对已满14周

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行为的,其所实

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

事责任。③这些犯罪有:决水罪;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

罪。
我们认为,1997年刑法的一项重大修改就是废止了类推,增加了罪刑法定原则。

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

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在上述两类犯罪中,第一类犯罪虽然在刑法总则中

未作规定,但在刑法分则中作了明确规定,应视为是对总则适用的具体化。对已

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这类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得到确认。③但对第二类犯罪,无论是刑法总则还

是分则,都找不到任何相应的根据。诚然,学者们提的理由很充分,也提出了一

些立法建言,但在立法机关未对刑法做出修订之前,必须依照刑法的现有规定。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这类犯罪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成年人跨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l、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在行为人已满16周岁以后

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是否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具体情况应当作

具体分析。如果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

8种严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16周岁以后犯

罪的刑事责任。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并在行为

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

任,而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8种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
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规定上,也与成年人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

。这是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还处在生长发育之中,他们既有容易被影响、

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

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

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两条重要的原则:一是从宽处罚的原则;二是不

适用死刑的原则。以下我们根据这两条原则来分析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
(一)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
我国的刑罚体系,共有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

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们认为,以下刑种不能适用于未成年人。
1、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

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

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更不允许等到年满18周岁以后再判处死刑,这是一个原则要

求。
2、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的根据,来自于

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该款规定属于法定情节,即: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试析:如果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的,由于无期徒刑这一刑种

没有幅度,无法从轻处罚,只能适用减轻处罚,即适用排列在无期徒刑之前的刑

种,即有期徒刑。如果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最高刑期为死刑的,根据刑法第49条

规定,不适用死刑没有异议。但该条规定并未指明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就已经是给予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能再适用刑法第17条第3款的

规定。因此基于同样理由,我们认为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最高刑期为死刑的,不

能适用死刑,也不能适用无期徒刑。如果未成年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同时还具

有从重处罚的情节的,我们认为应当依照刑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的量刑顺序,

先从重,再从轻、减轻的办法来处理。因此根据前述理由,仍然不能对未成年人

适用无期徒刑。
3、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理由

,主要是根据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的特点推论出来的。
刑法第54条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它们是: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未成年人在犯罪

的时候尚不满18周岁,上述四项权利中除第②项外,可以说未成年人本身还不具

有这些权利。这是因为:第①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能

享有(宪法第34条);第③项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从目前各国家机关招聘

的条件看,最低条件也在大专学历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现行教育体

制很难在不满18周岁以前取得大专文凭,并进而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第④项担任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除与第③项条件基本相

同外,还要求须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本不可能具备这

项权利。再从我国刑法设置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种的目的来看,主要是针对那些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

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这些犯罪

分子的政治权利,也是为了防止他们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利用这些权利

再次实施犯罪。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则不同,一方面是他们在犯罪的时候还不具

有剥夺政治权利内容中的大部分权利,更谈不上利用这些政治权利来实施犯罪;

另一方面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无论

是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还是独立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对未成年人在主刑

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复学、升学和就业都不利。因此,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

犯罪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4、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

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没收财产的理由

如下:
(1)未成年人通常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同一家庭内共同生活,从法律意义

上说,其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应属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有,未成年人除

个人的生活用品外,一般不具有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果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没收

财产,势必将侵害到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未成年人必须在已满16周岁以后方能参加工作,获得

收入。从法律上说,此时其获得的收入应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但即便是从16周

岁开始工作到不满18周岁实施了犯罪行为时为止不到2年的时间内,其积累的财产

数额也不会有多大。我国刑法设置没收财产刑的目的,是为了摧毁犯罪活动的物

质基础,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能力。因此,没收未成年人数额不大的个

人财产,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二)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
在排除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之后,余下的刑种是: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和罚金。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这四个刑种较好。理由如下:
1、管制。管制是五个主刑中最轻的刑种,其特点是:犯罪人虽被判处刑罚,但未

被剥夺人身自由。管制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对未成年

人适用管制刑,其优点是:在服刑的同时,未成年人依然与其家庭成员在一起生

活,不影响其学习、工作和生活,而且能够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及帮助

,有利于对其思想和人生观的改造。
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其特点是:刑期短(1-6个月,数罪并罚也不超过1年),就近服刑,而且服刑期

间还享有回家探亲和发给适当报酬的待遇。它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

改造的犯罪分子。对犯有较轻罪行的未成年人适用拘役,也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但要注意,对未成年犯适用拘役的,应当与成年犯分别关押。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

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刑罚。其特点

是:幅度大(6个月至15年,数罪并罚时不超过20年)、适用面宽(既可适用于较

重的犯罪,又可适用于较轻的犯罪),便于法院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

会危害程度,对犯罪分子判处不同期限的徒刑。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有期徒刑时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未成年犯

管教所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

仍应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2)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

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合国家、社会

、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4、罚金。罚金是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

贪财图利或与财产犯罪有关的犯罪,也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其

特点是:对追求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既能起到更现实的惩罚与教

育作用,又可以从经济上剥夺其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预防其再次犯罪

。罚金在刑法分则中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对未成年人是否能适用罚金,在刑法理论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

为,刑法对罚金刑的适用主体并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不管被告人是成年人还是未

成年人,有无缴纳能力均可适用。⑤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宜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

。因为他们无固定收入,无独立财产,对其判处罚金,势必由其家长或监护人代

缴,变成了刑事责任的变相株连。⑥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有其

合理和积极的因素。理由如下:
(1)部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时已经有工作并有固定

的收入,对这一部分人当然可以适用罚金;
(2)部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时没有工作和固定的收

入,对这一部分人也可以适用罚金。诚然,被判处的罚金只能是未成年犯罪人的

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代为缴纳了,但我们并不认为是“变相株连”,这是因为未

成年犯罪人的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好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责任,而这个

责任总是要通过具体的行为来体现的,暂且我们把为未成年子女的犯罪代缴罚金

看成是所负法律责任的体现。
我们认为,罪责自负的原则在对自由刑的适用上,是应当也能够做到的;但对罚

金刑的适用,是无法百分之百地做到的。不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

罪人的罚金判决,绝大多数都是由其父母代缴的,而且许多成年犯罪人的罚金判

决,也是由其父母或者亲友代缴的,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法律和事实发生冲

突时,我们应当研究如何调整法律,使其适应现实。
(3)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单处或者选处罚金,而不再对其判处自由刑,从而

避免了未成年犯在监管场所可能受到的“交叉感染”。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是有积极意义的。那些反对

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的观点若成立,只能是又失去了一个对未成年人犯罪既

有利、又有益的刑罚种类。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
如上所述,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

但在刑罚的具体运用时,还有一些对未成年人犯罪有利的量刑也应当重视。它们

是:
1、缓刑。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

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

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如果

未犯新罪,未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

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我们认为,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

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政策的重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有着更

积极的意义。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仍在原所在学校学

习和单位工作,对促进未成年犯罪人改造、稳定其家庭生活、争取社会同情、维

护社会安定都有着积极意义。因此,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

犯罪人,只要不是累犯,在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都应考虑予以

缓刑。
2、减刑。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28日)第13条

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

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

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3、假释。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

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假释,也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之中:对犯罪时

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

区别,正确地认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准确地适用刑罚和量刑,体现了我

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

参考文献: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5年5月2日。
② 李翔:“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兼评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

刑事司法杂志》2000年第5期。
③ 阮方民:“论刑法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

《刑事法学》1999年第1期,第26页。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2月24日。
⑤ 杜雪明等:“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限制”,人民法院报,2001年4月3日。
⑥ 赵小峰:“对未成年被告人能否适用罚金刑”,检察日报,2000年9月21日。

网友(5):

  法律责任可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看具体情况:
  一、关于民事责任方面,只要未成年造成他人损失,就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等责任,但由监护人替代;
  二、关于行政责任方面,未满十四周岁为无行政责任能力人,不承担行政责任,年满十四周岁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关于刑事责任方面,未满十四周岁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年满十财周岁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