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有吧,上次我在税管员那里看到一家和我公司一样的企业,在“申请安置残疾人的退税”
政策:国家还对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民政福利企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增值税方面:对安置盲、聋、残、哑“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先征后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以不亏损为限,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二是营业税方面:对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含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三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福利工厂和街道办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抵扣的是进项税额。退税的是销项税额。
比如:一个符合税法规定的实行即征即退的生产型福利企业,
当期进项发票的金额是10万元,认证进项税额是1.7万元。
当期符合退税条件销项发票的金额是12万元,销项税额是2.04万元,那么当期应纳税额是2.04-1.7=0.34万元
按照有关规定,当期退税就是0.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