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别人盗用了公章,我公司要负什么责任吗?

2024年11月22日 11:38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不需要负责任,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单位人员在法人代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公章,法人代表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法人却要为此承担责任。

只是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行为人追偿。如果使用公章的人,是本公司的员工,就形成了表见代理,公司要承担责任。

其他人在公司法人不知情时私自盗用公章,依据造成的后果以及盗用人的身份等做出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构成表见代理则公司法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可向行为人追偿。

扩展资料: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

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

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法院对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网友(2):

公章验印行为即认可确认行为,承载了公章具有机关(单位)的认可效力,这种效力即法律效力。
  如果被偷盖了,则会产生相应的不利后果。如果与公章具有机关(单位)的本意与利益索求相悖,则应立即向相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发出无效声明或告知其系无效行为,求得相对相关单位的或个人的意合与配合。如果相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由此已经产生了损失则须由公章具有单位承担损失,再向盗盖公章者追究责任。

网友(3):

  首先明确是公章“被别人盗用”,而不是同他人私用公章,这涉及到事件定性问题。
如果没有失职,只是失误,在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该不用承担什么实质性责任,按公司规定处理,“批评教育”是肯定的了,如果公司有规定也可能象征性地罚款。

网友(4):

是不是帮人家做了“四不见”的代理出了问题?你的说法漏洞很多啊!就算是公章被别人盗用了,那也仅仅是体现在报关/报检委托书和核销单上。报关章专用章、条码章、发票箱单用的公司英文章、法人代表的手签章,难道同时被盗用了?难道核销单也同时被盗用了?其实大家都清楚,这不是盗用,是借用。出了事借出方自然该承担责任。

网友(5):

找人解决吧
要不罚钱
严重了
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