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教育,意义重大。
1.普法,宣传法,是执法的基础,是人道主义行为。用大家所不知道的法律,约束大家,法的合法性就有瑕疵。执法,就容易成为人治的工具。
2.利于对违法的惩治。免于成为违法者不知者不为过的借口。
3.利于大家树立法治意识。避免人治。避免对重大问题,原则问题,出现跳跃、中断、闪失,使经济生活不可持续。
4.提高受教育者的公共意识。避免只顾及自己,还要关心社会其他人员。
5.提高公平意识。法律是要求所有国民的,利于大家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要在诱惑下去触犯。
6.利于培养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普通人的社会,是美好的社会。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下,社会才能从“身份社会”,“特权社会”中进化出来。
7.利于受教育者建立缜密的逻辑和强大的记忆。法律是系统和完善的行为准则,相互补充和关联,是系统智慧的集中体现。
8.利于受教育者理解立法者的社会实践理想。通过了解顶层设计者,如何构架法律体系,可以预见未来社会的发展进程,预见其制度后果。
9.利于受教育者理解自由的根源,来自于文明,来自于智慧,来自于妥协,来自于交流和连接。
10.利于受教育者理解,法律是人为的产物,接收法律管辖,是一种对人的尊重和妥协,是一种高级的选择。
11.道法自然。各种法,最终以其是否能执行、是否被执行、是否愿意被执行所检验,最终以期存在的时间长短,被大自然所检验。
普法教育:对公民进行法律思想教育。
意义: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由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
①、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②、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③、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
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因为社会是指以物质生产为基础而结成的人们的总体,法律的调整是指向人们的行为,是对人们行为所设立的标准,即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1、普遍的有效性,在一国主权内法具有普遍效力。
2、普遍的一致性,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
我国很多法学家对通过建立法律共同体实现法治寄予了极高的期望。例如,贺卫方教授始终在积极呼唤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自治改造社会、改造权力,推进法治的实现。 [2]强世功博士在《法律共同体宣言》中呼吁:“所有的法律人(lawyers),团结起来!……我们必须对这个法律共同体的历史、理论逻辑和思维方式以及我们对待我们这个社会的态度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我们必须对这个共同体的现状、社会功能、所遇到的问题以及未来的走向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自觉地主动地团结起来,抵制专断和特权,抵制暴力和混乱,维持稳定与秩序,捍卫公道和正义,实现改良与发展。这正是我们今天的历史使命。”[3] 然而与此同时,也有不少法学家冷静地提出了不同意见。例如,梁治平教授指出:“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这样的问题实际上很值得我们去进一步地推敲。比如,法律自治或者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说法通常包含一个假定,即认为有一种独一无二的法律方法论,与比如政治的或者伦理的方法截然不同。其实这种假定很成问题。所谓法律推理常常夹杂了政治判断、实践理性、常识等因素,这些早已经许多法学家甚至法官指出
普级法律知识的教育就是普法教育.
耍笔杆的人要混饭吃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