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技术方案中用了另一个专利技术方案的一部分,法律允许吗

2024-11-01 11:44:07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答:允许。
理由:
1、问题中的”专利技术方案“应该限定为权利要求书,而不是说明书的内容。如一项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记载了,但是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则该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技术方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3、法院法定专利是否侵权是采取”全面覆盖原则“来判定的,通俗地讲,如果专利技术方案包含了几个技术特征,而被控侵权产品没有采用了专利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方案,则该被控侵权产品不侵权。

网友(2):

不可以,你使用了,就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

网友(3):

要看具体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
如果你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专利技术文件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话,则侵权。

如果只包含部分就不侵权。
打个比方: 如果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 A+B+C
而你的技术是A+B+F 不侵权
(F和C不能等同,比如F是焊接,C是铆接;这种等同替换是不可以的)。
如果是A+B+C+F就侵权。

建议找专业人士分析一下两种技术。

牙刷是否是A的必要技术特征? 没有牙刷,A能否实现其功能;
如果按您说的,仅仅用牙刷来清理A的话,是不侵犯牙刷的专利权的。用户如果需要牙刷来清理A的话买来用就可以了。

并且,权利要求书中也没有必要写用什么东西清理,仅仅描述A就可以了。

比如,一种假牙,这种假牙能达到某种功能,但是它必须要靠一种牙刷来清理;在权利要求书中仅写明假牙的技术方案即可,没有必要说用什么东西清理。

网友(4):

看是否是核心部分喽。

网友(5):

你好!
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