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再注册需要:(一)提交材料: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2 份;(请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并打印)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4、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2 张;
5、《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
6、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8、按申报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印章。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个人签字和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