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赠与的房产以后买卖是否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024年11月16日 02:27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房产属于直系亲属赠与,并且满五年,是本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话,是可以免征个税的。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条件包括:

1、家庭唯一住宅;

2、购买时间超过5年。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网友(2):

接受赠与继承都不征
个人所得税,但是再
转让出去收20%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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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接受赠与不动产时取得了所得,但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其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一直未予明确,因此,也就暂不属于征税所得。由于接受赠与的不动产没有实际购置成本(只有少量的过户办证税费支出),所以,只有在受赠人再转让不动产时,才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2009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调整如下: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因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文件规定,受赠人再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网友(3):

1.非直系亲属间的财产赠与一般不需要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
2.直系亲属间被赠予房产日后出售,它的计税基数是售价乘以20%
3.如果被赠予人居住此房达到5年且是自己的唯一住房,此时再出售,按目前政策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